关于印发《宁波市引进与培养律师人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司发〔2012〕97号
甬司发〔2012〕97号
各县(市)区司法局、财政局:
为推进我市律师业发展,进一步壮大律师队伍,经商市委人才办,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制定了《宁波市引进与培养律师人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司法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2年12月18日
宁波市引进与培养律师人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推进律师业发展,加强律师培训,实施律师人才规划,进一步壮大我市律师队伍,确保引进与培养律师人才专项资金规范、科学、有效使用,促进全市律师业统筹、协调发展,全面完成市、县两级律师业小康社会指标,根据市委办、市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12〕73号)和市委组织部、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快律师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甬司发〔2011〕6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引进与培养律师人才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安排的用于我市律师业发展和律师人才队伍建设的财政专项资金,列入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保障范围。
第二条专项资金重点投向与保障内容:继续保持或突破宁波市小康社会体系律师业人数指标、律师人才引进与培养、推进律师事务所“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建设、律师高峰论坛与研讨、律师高端业务研修、青年律师培养与律师人才开发等。
第三条使用范围
(一)鼓励律师人才引进。包括引进市外高级职称律师、律师人才(专家)、专业领域带头人等。
(二)加强律师培养与培训。包括新增初次执业律师培训与扶持、律师高端法律业务及各类境内外相关业务研修、律师人才(专家)库建设与专业带头人培养、律师高峰论坛与学术研讨、律师人才交流与实务执业能力建设、资助青年律师培养培育等。
(三)扶持律师事务所发展。包括扶持引进与培养律师人才等综合工作成效显著的律师事务所、扶持引进全国知名品牌律师事务所、推进律师事务所的重组、联合(50人以上)等。
第四条补助标准
(一)律师事务所引进宁波市外高级职称律师、律师人才(专家)、专业领域带头人等,可按新增初次执业律师标准、方式给予培训补助。高端律师人才,符合甬政发〔2007〕81号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律师事务所新增初次执业律师的培训补助标准为:全市律师事务所新进律师当年每人6000元。
(三)为稳定律师事务所人员结构,新增初次执业律师原则上应在执业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连续执业满两年。两年内在我市律师事务所间转所的,应减半收回培训补助(申领时已经转所的,直接减半发放)。对在宁波大市范围内律师事务所连续执业未满两年转外地律所、考入其他单位、从事公司法务等的,应全额收回培训补助。培训补助对象限于律师事务所新增初次执业与引进的专职律师。
(四)对律师事务所引进与培养律师人才等综合工作成效显著的、引进全国知名品牌律师事务所的、组建本地大所(50人以上)的、推进律师事务所重组、联合的,按市属与县(市)区属所两类,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补助。
第五条使用程序
(一)根据我市律师人才培养培训规划、高端法律业务及各类相关业务培训年度计划、律师引进与培养补助、律师论坛与学术研讨、交流安排等及其实施方案,按照我市部门预算编制和绩效预算的有关要求,由市司法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并报市委人才办、市财政局审核。
(二)培训补助由新增初次执业律师通过执业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提出申请。市属所直接报送至市司法局,县(市)区属所报送当地司法局,当地司法局初审后再报市司法局,并送市财政局核准。市司法局在每年11月30日前完成当年度审核汇总工作,联系下达专项资金下达文件。市属所在每年年底前由市司法局直接拨付给律师事务所;县(市)区属所由县(市)区收到专项资金下达文件后拨付给律师事务所。
(三)市司法局通过律师执业证申领、年度考核、转所登记等及时掌握、核准新增与引进律师的动态,监督律师事务所做好培训补助(奖励)的发放与收回工作;组织实施律师事务所引进与培养律师人才工作的先进评选。
第六条申报材料要求
(一)律师高端法律业务及各类律师培训的申报材料包括培训计划、实施方案、经费预算等。
(二)律师事务所新增初次执业律师或从市外引进高级职称律师、律师人才(专家)、专业领域带头人等的申报材料包括申报表(附件1)、职称证明、专业成就证明材料、律师执业证复印件、聘用合同复印件等。
(三)律师事务所引进与培养律师人才工作先进单位的申报材料包括申报表(附件2)、律师事务所执照副本复印件、新增与引进的律师人数及其执业证复印件、聘用合同复印件等。
第七条市司法局、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 ,严禁截留或挪用。对违反规定,有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奖励或补贴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及违纪违法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备案。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宁波市引进与培养律师人才专项资金申报表
2.宁波市引进与培养律师人才工作先进单位申报表
附件1
宁波市引进与培养律师人才专项资金申报表
(年)
姓 名
执业机构(盖章)
申报时间
申报类别(新增引进)
宁波市司法局
姓 名 | 性别 | 出生 日期 | 年 月 日 | 照 片 | ||
民 族 | 学历 (学位) | |||||
执业机构 | 执业证号 | |||||
开始执业 日期 | 年 月 日 | 联系电话 | ||||
职 称 或专业成就 | 政治面貌 (党团民主党派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 | |||||
申报类别 (新增引进) | 专业方向 | |||||
个人简历 | (自高等教育期间至今。如系引进的律师人才,需详细填写执业经历。) | |||||
律师事务所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
县(市)区 司法局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
市司法局 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
附件2
宁波市引进与培养律师人才工作先进单位
申报表
(年)
律师事务所名称(盖章)
申报时间
宁波市司法局
律师事务所名称 | 成立日期 | ||
组织机构代码 | 联系电话 | ||
通讯地址 | |||
本年度新增 律师人数 | 本年度引进律师人数 | ||
新增律师名单 | |||
引进律师名单 | |||
引进与培养律师综合工作情况 说明 | (完善机制工作创新影响力与实效等) | ||
县(市)区司法局 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
市司法局 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
抄送: 省司法厅,市委组织部人才办,省律协。
宁波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2年12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