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03002939740R/2020-00384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厅 | 发文日期: | 2020-07-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部分区县(市)专利行政部门专利执法权的决定
甬政发〔2020〕37号
文件有效性: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00-2020-0002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加大专利侵权打击力度,根据《浙江省专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经研究决定:由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的专利行政执法,赋予镇海区、北仑区、奉化区、余姚市、慈溪市、宁海县、象山县专利行政部门行使“调解专利纠纷,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等职能。
本决定自2020年8月10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