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045736565094/2021-35243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发布机构: |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 2021-12-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于明确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涉及有关“平均工资”执行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2011年联合印发的《关于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甬人社发〔2011〕234号明确: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统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中,原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的,统一确定为按宁波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今年,市统计局未公布“宁波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影响涉及“宁波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计发。需要发文明确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涉及有关“平均工资”执行标准。
二、制定依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统计局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54号)
三、内容解读
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统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从2021年起,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涉及“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宁波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宁波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等有关“平均工资”的,统一按照浙江省公布的当年社会保险有关基数标准执行。
四、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答: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五、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吕春玲
联系方式:0574-89298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