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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330203002939740R/2022-38063
主题分类: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厅
发文日期:2022-10-24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宁海县西店镇团堧村417号“8·11”民房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甬政发〔2022〕48号

市消防救援支队:

你支队《关于呈报宁海县西店镇团堧村417号“8·11”民房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甬消〔2022〕6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火灾事故调查组提交的宁海县西店镇团堧村417号“8·11”民房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二、宁海县政府、各有关单位要根据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建议,按照管理权限职责,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于本批复印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报送宁波市消防救援支队。宁海县政府要在本批复印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宁波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抄送宁波市消防救援支队。宁海县西店镇政府要在本批复印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宁海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抄送宁海县消防救援大队。

三、涉嫌犯罪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有关单位要深刻吸取本次火灾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加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力度,举一反三,防范各类火灾事故发生。

五、你支队要在收到本批复十五日内,将本批复转送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宁海县政府要及时将本批复相关内容告知宁海县西店镇政府,宁海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部门。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甬政发(2022)48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