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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330203002939740R/2022-38633
主题分类: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厅
发文日期:2022-11-11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2022年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区(县、市)、开发园区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

甬政办发〔2022〕6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正向激励机制,推动形成担当作为、争先创优的良好局面,根据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市政府决定对2022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取得明显成效的区(县、市)和开发园区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现将2022年督查激励措施及组织实施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市成效明显的区(县、市),在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申报省级相关试点时予以倾斜支持,对其行政区域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列为市重点建设项目或市重点前期项目。(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二、对推进全面深化改革(数字化改革)有重大成果、贡献突出的区(县、市)和开发园区,给予一定财政资金奖励,用于统筹推进数字化改革。(牵头单位:市委改革办;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三、对深度融入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成效明显的区(县、市),在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时予以倾斜支持,对其行政区域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列为长三角一体化市级重点项目库。(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四、对推进“一带一路”(义甬舟开放大通道)建设工作成效明显的区(县、市),优先支持“一带一路”重大平台建设、国家级和省级“一带一路”平台或试点创建申报,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推荐国家“一带一路”项目库、国家重大外资专班项目,优先享受“一带一路”金融专项政策支持,优先支持对外开放领域试点探索;优先支持其行政区域内培育建立综合性战略平台,优先纳入“百项千亿”重大项目,优先享受“义甬舟”金融专项政策支持。(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商务局)

五、对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主动、成效较好的区(县、市),优先支持其申报国家级和省级相关试点示范,对其行政区域范围内涉及重大结构调整、低碳高效的项目优先列为市重点建设项目。(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六、对加快发展海洋经济、建设海洋中心城市工作主动、成效明显的区(县、市)和开发园区,推动符合条件的海洋经济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补助、优先列为市重点建设项目。(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七、对贯彻国家和省市投资工作部署要求,实施扩投资优结构攻坚行动,抢抓国家政策机遇、推进重大项目建设、推动投资规模扩大和投资结构优化方面成效明显的区(县、市)和开发园区,在市重点工程、重大前期项目计划安排中予以倾斜支持,优先保障项目用地需求,并给予一定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八、对推动“双创”政策落地、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加强融通创新、扶持“双创”支撑平台建设、构建“双创”发展生态、打造“双创”升级版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区(县、市)和开发园区,对区域内“双创”示范基地,优先支持创新创业支撑平台建设,在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等方面予以重点倾斜;对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项目,优先推荐与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对接。(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九、对推动工业稳增长、扩投资和转型升级工作成效明显的区(县、市)和开发园区,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安排中予以倾斜支持。(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十、对实施数字经济“一号工程”、大力发展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和实施智能化改造成效明显的区(县、市),在安排市工业与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时予以倾斜,在重点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项目引进上实行“一事一议”,在地区重大产业项目引进、重大平台建设、园区建设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十一、对直达资金下达使用、财政预算执行、国库库款管理、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预算公开、预算一体化系统建设等财政管理工作完成情况较好的区(县、市)和开发园区,市财政利用收回的财政存量资金、年度预算安排资金等予以奖励。(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十二、对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稳企业强主体工作有力、成效明显的区(县、市)和开发园区,在安排市工业与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时予以倾斜支持,在申报国家级和省级重大产业平台、企业培育认定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十三、对实施科技创新首位战略、打造三大科创高地、强化研发投入导向、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成效明显的区(县、市),在统筹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安排时给予定向激励,在申报培育各类科技企业、布局建设市级以上科创平台方面予以倾斜支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十四、对招商引资力度大、项目流转成效明显、年度利用外资进度领先、重大项目引进成绩突出的区(县、市)和开发园区,在市级财政招商奖励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牵头单位:市投资促进署;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十五、对实施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积极应对外部风险挑战、推动外贸平稳增长的区(县、市),在安排专项资金时予以倾斜支持,用于统筹推进稳外贸工作。(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十六、对高度重视消费工作、消费促进政策措施有力、促销活动丰富、社零增幅成效明显的区(县、市)予以财政资金倾斜支持。(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文广旅游局、市体育局)

十七、对加强地方金融监管力量配备、夯实地方金融监管与发展工作、金融风险防控处置成效明显的区(县、市)和开发园区,在批设地方金融组织、地方金融专项资金支持、各类金融创新试点等方面予以倾斜。(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十八、对实施融资畅通工程、“凤凰行动”宁波计划工作力度大、成效显著的区(县、市),申报金融改革创新试验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对其行政区域内重点拟挂牌上市企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以及融资工作等,加强指导和政策扶持力度。(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十九、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高水平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成效明显的区(县、市),在安排市农业农村发展专项资金时予以倾斜支持。(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二十、对商事制度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成效显著、相关政策措施社会反响好的区(县、市),优先选择成为市商事制度改革个别主要项目先行先试地方。(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二十一、对“甬上乐业”计划实施成效好、就业创业工作创新力度大、就业创业服务水平提升明显的区(县、市),在安排财政就业补助转移支付资金时予以倾斜支持,专项用于就业创业工作。(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二十二、对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显著的区(县、市),在安排市级相关专项资金时予以倾斜。(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二十三、对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闲置土地处置工作较好的区(县、市)和开发园区,给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二十四、对落实养老服务业支持政策、完善养老服务体系表现优异的区(县、市),在安排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时予以适当倾斜。(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二十五、对实施学前教育提升行动计划成效明显的区(县、市),在安排财政补助转移支付资金时予以倾斜支持。(牵头单位:市教育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二十六、对推动农贸市场改造提升成效明显的区(县、市),在安排市农贸市场改造提升专项资金时予以倾斜支持,统筹用于推动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二十七、对推进未来社区建设、城乡风貌整治提升、美丽城镇建设工作成效明显的区(县、市),在安排相关专项资金时予以倾斜支持。(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二十八、对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成效明显的区(县、市)和开发园区,在城市管理专项资金和相关环卫专项资金分配时予以倾斜支持。(牵头单位:市综合执法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二十九、对推进普惠托育服务措施有力、成效明显的区(县、市),在安排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项资金时予以倾斜奖励。(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三十、对推进质量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成效明显的区(县、市)和开发园区,在优先安排质量提升项目和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推荐国家级、省级有关试点示范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三十一、对推进综合交通运输发展工作成效突出的区(县、市),在安排市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时予以倾斜支持,在安排涉及交通强国试点项目、申报交通运输领域试点示范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牵头单位:市交通局)

三十二、对全面落实水利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水利投资落实及增长幅度明显、防洪排涝等重大工程推进有力、防洪薄弱补短板及时完成、全域推进美丽河湖建设和水库系统治理工作成效明显的区(县、市),在安排市级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时予以倾斜,在申报市级以上试点方面予以优先支持。(牵头单位:市水利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三十三、对落实稳进提质有关重大政策措施、推进政策集成落地工作成效明显、创造典型经验做法的区(县、市)和有关开发园区,在推荐省级有关示范激励和年度绩效考评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配合单位:市督考办)

市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修订完善督查激励措施的配套实施办法,按照中央和省市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的有关要求,充分运用数字化改革成果,构建科学合理的督查评价体系,改进优化督查评价方式方法,客观全面评价各地工作成效,避免增加基层负担。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甬政办发(2022)60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