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政办发〔2022〕6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宁波市食盐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2月10日
宁波市食盐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食盐储备管理,增强突发事件应对能力,确保食盐安全稳定供应,根据《食盐专营办法》《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盐储备,是指用于稳定全市食盐市场供应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成品食盐储备,由政府食盐储备和企业食盐储备组成。
政府食盐储备遵循企业承储、银行贷款、政府补贴、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原则。
第三条 市经信局负责牵头协调市级食盐储备管理工作。市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余姚市、慈溪市、象山县等腌制加工用盐重点区(县、市)政府应建立县级政府食盐储备,其他区(县、市)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切实做好本地区食盐储备管理工作。
第二章 储备规模和资金
第五条 市级政府食盐储备规模为全市上年度食盐月均消费量,其中小包装食盐数量不低于全市上年度小包装食盐月均消费量的1.5倍。
第六条 市经信局应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市级政府食盐储备年度计划(以下简称储备计划),组织承储企业实施完成。
第七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应执行国务院、省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有关规定,建立成本自负的企业储备,最低库存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月平均销售量。
第八条 食盐储备所需资金,由承储单位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或通过其他合法渠道筹措解决。市财政局对承担市级政府食盐储备任务的承储单位,给予储备资金利息和保管费用补贴。储备资金利息原则上按储备计划内实际库存数量、购入含税价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保管费用按储备计划内实际库存数量和存储时间计算。市级政府食盐储备补贴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 市级政府食盐储备补贴采用年初预拨、年终结算的方式。市经信局与承储单位签订协议后,市财政局先按当年预计食盐储备保管费的70%,拨付给承储单位;年度储备计划结束,市经信局组织清算后,由市财政局按程序向承储单位拨付剩余补贴资金。
第三章 储备的储存
第十条 通过公开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市经信局在符合条件的盐业企业中,选择确定市级政府食盐储备承储单位,承担储备任务。市经信局应与承储单位签订承储协议。承储单位应按照协议要求,认真做好食盐储备工作,建立健全储备运行机制,确保储备食盐安全、完整和及时有效供应。
第十一条 市经信局应按照覆盖全市、多点布局、相对集中、有利调运的原则,持续优化市级政府食盐储备布局。
第十二条 入库的储备食盐质量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中加碘盐须符合我省食用盐碘浓度规定。
第十三条 食盐储备采取滚动储备方式,及时轮换,确保储备食盐在保质期内。轮换期间,市级政府食盐储备应及时补库,动态保持储备计划确定的数量品种。
第十四条 政府食盐储备应当实行专仓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单独建立账卡档案,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入库、出库制度。
第四章 储备的调用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市政府批准,可以调用市级政府储备食盐: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公共事件;
(二)全市或部分区(县、市)食盐明显供不应求或者价格异常波动;
(三)市政府认为需要调用市级政府储备食盐的其他情形。
市经信局负责提出市级政府储备食盐调用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承储单位具体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市级政府食盐储备调用方案的实施。需要调用企业储备食盐的,各地应按照相关要求,组织督促企业做好储备食盐的投放。
第十六条 市级政府储备食盐调用后,承储单位应于一个月内补齐储备,并将调用和补库情况报市经信局备案。企业储备食盐调用后,应及时补库,确保达到规定的库存量。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应急物资保障领导小组应加强对全市食盐储备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市经信局负责对市级政府食盐储备和企业食盐储备的数量品种及储存安全等实施监督管理。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市级政府储备食盐和企业储备食盐的质量安全等实施监督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对市级政府食盐储备补贴资金发放实施监督管理。市审计局负责依法审计监督政府食盐储备、补贴资金预算执行等情况。
第十八条 承储单位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九条 政府食盐储备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关责任,视情扣减财政补贴资金,取消承储资格。
相关企业未按规定做好企业食盐储备管理工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视情实施惩戒。
第二十条 责任单位、责任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1日起施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7〕1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