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印发《宁波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办法》制定的依据是?
答: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落实《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53号)、《关于全面做好浙江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浙退役军人厅发〔2022〕13号)等文件精神,按要求开展全员适应性培训以及职业技能订单式培训,提高就业成功率,结合宁波实际,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的培训对象是?
答:《办法》适用于2019年及以后正常退出现役,我市负责接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申请接受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三、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包括哪些?
答:1、全员适应性培训由区(县、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原则上在退役士兵返乡报到后一个月内组织实施,培训时长不少于80学时,可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培训费用为人均1300元,由政府承担,退役士兵本人不需要承担费用。
2、职业技能订单式培训(含创业培训)以就业为牵引,结果为导向,重点培训就业岗位所需知识和专业技能,强化实践环节。原则上退役士兵的实训时间不少于培训时间的一半。退役士兵向负责接收的区(县、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名参加培训。培训项目需在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公布的机构目录内选择,培训费用由政府承担,退役士兵本人不需要承担费用。
四、《办法》对参与订单式培训的机构有什么要求?
答:有培训资质的承训机构均可参加,但在培训前需要开发挖掘针对退役士兵的高质量可成长就业岗位,建立岗位订单,设计培训方案,并向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报备案,通过审核后方可承接宁波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订单式培训。退役士兵参加培训后,承训机构应及时将实际入学学员信息、培训专业、培训时间、收费标准、住宿情况等上报各区(县、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订单式培训合格标准为:退役士兵经过技能培训后上岗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2个月及以上社保或经过创业培训后完成市场主体注册登记。
五、《办法》发布后,原来的退役士兵中等、高等学历职业教育还可以继续参加么?
答:可以,退役士兵学历职业教育继续参照原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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