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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330203002939740R/2022-35488
主题分类: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厅
发文日期:2022-04-25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通知

甬政发〔2022〕1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4号)要求,扎实推动我市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确保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圆满成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遵循全面性、科学性、专业性原则,衔接已有成果,按照“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参与”的要求,全面查明查清我市土壤类型及分布规律、土壤资源现状及变化趋势,真实准确掌握土壤质量、性状和利用状况等基础数据,提升土壤资源保护和利用水平,为守住耕地红线、优化农业生产布局、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奠定坚实基础,为加快我市农业农村现代化、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普查对象与内容

普查对象为全市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和部分未利用地的土壤。其中,林地、草地重点调查与食物生产相关的土地,未利用地重点调查与可开垦耕地资源相关的土地,如盐碱地等。

普查内容为土壤性状、类型、立地条件、利用状况等。其中,性状普查包括野外土壤表层样品采集、理化和生物性状指标分析化验等;类型普查包括对主要土壤类型的剖面挖掘观测、采样化验等;立地条件普查包括地形地貌、水文地质等;利用状况普查包括基础设施条件、植被类型等。

三、普查时间安排

2022年,制定全市土壤普查实施方案、年度试点方案,组织指导鄞州区完成试点普查任务,参加各类培训活动,强化宣传发动。

2023—2024年,启动全市普查,完成外业调查采样和内业测试化验,开展土壤普查数据库与样品库建设,形成阶段性成果。外业调查采样时间截至2024年11月底。

2025年上半年,完成普查成果整理、数据审核,汇总形成宁波市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基本数据;下半年,完成普查成果验收、汇交与总结,建成土壤普查数据库与样品库,形成全市耕地质量报告和全市土壤利用适宜性评价报告。

四、普查组织实施

成立宁波市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普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加强技术指导、信息共享、质量控制、经费物资保障等工作。各区(县、市)政府作为本地土壤普查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当地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要加强组织领导,相应成立普查领导小组,系统谋划、统筹推进,确保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

五、普查经费保障

根据国务院通知要求,本次土壤普查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承担的工作任务分担。中央负责全国技术规程制定、平台系统构建、工作底图制作、采样点规划布设等,负责国家层面的技术培训、专家指导服务、内业测试化验结果抽查校核、数据分析和成果汇总等;地方负责本区域的外业调查采样、内业测试化验、技术培训、专家指导服务、数据分析和成果汇总等。各区(县、市)政府要根据工作进度安排,编制相应年度经费预算,并加强监督审计。各地可按规定统筹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土壤普查相关工作。

六、普查工作要求

各地要加强专家技术指导、专业技术人员配置、普查队伍培训,确保土壤普查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要强化质量控制,建立普查工作质量管理体系和普查数据质量追溯机制,层层压实责任。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要求报送普查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弄虚作假和篡改普查数据。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全国统一的土壤普查工作平台等现代化技术手段,提高信息化水平,科学、规范、高效推进普查工作。用好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土壤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为普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宁波市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甬政发(2022)14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