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22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基本公共卫生、基本药物制度、疾病应急救助中央补助资金的通知
甬财社〔2022〕583号
各区县(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局(社管局),市级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下达2022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1〕53号)、《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下达2022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卫生健康人才培养)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2〕54号)、《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下达202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2〕52号)、《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下达2022年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2〕51号)、《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2〕46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2022年上述中央补助资金下达给你们(附件1)。各地收到款项后,列2022年相应收入和支出功能科目,市级单位列报相应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此次下达的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卫生健康人才培养培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基本药物制度补助为直达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请各地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按照中央文件要求,现将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分解给你们(附件2-6),请各地统筹安排和使用补助资金,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2022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基本公共卫生、基本药物制度、疾病应急救助中央补助资金分配表
2. 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
3. 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卫生健康人才培养)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
4.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
5.基本药物制度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
6.疾病应急救助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