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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330203002940506K/2022-39151
主题分类:卫生
发布机构: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文日期:2022-12-28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关于下达2023年计划生育中央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

甬财社〔2022〕1405号

各区(县、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局(社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2〕133号),经研究,现将2023年计划生育中央转移支付资金下达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收到上述款项后,收入列“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100799其他计划生育事务支出”支出功能科目,用于计划生育家庭奖扶特扶资金发放。待2023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

二、此次下达资金纳入中央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对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和登录预算指标。

三、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附件:1.提前下达2023年度计划生育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分配表

   2.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2月19日

 

附件1

 

提前下达2023年度计划生育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分配表


 金额单位:万元                                         

区县(市)

合计

合计

5619

海曙区

512

江北区

216

镇海区

171

北仑区

302

鄞州区

606

奉化区

503

余姚市

1110

慈溪市

1384

宁海县

272

象山县

360

前湾新区

170

高新区

13


附件2

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

(2023年度)

项目名称

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

中央主管部门

国家卫生健康委

省级财政部门

宁波市财政局

省级主管部门

宁波市卫生健康委

县级财政部门

各区县(市)财政局

县级主管部门

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社管局)

资金
情况
(万元)

  年度金额:


     其中:中央补助

5619

           地方补助


年度总体
目标

目标1: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解决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的养老问题,提高家庭发展生产。
目标2: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缓解扶助对象在生产、生活、医疗和养老等方面的困难,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值




数量指标

扶助独生子女伤残家庭补助到位率

100%

扶助独生子女死亡家庭补助到位率

100%

扶助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一级、二级、三级补助到位率

100%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补助到位率

100%

质量指标

符合条件申报对象覆盖率

100%

时效指标

奖励和扶助资金到位率

100%

成本指标

女方年满49周岁未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夫妻

7200元/人/年

女方年满49周岁未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中夫妻一方或双方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

9600元/人/年

年满60周岁后纳入政府集中供养的特殊困难家庭夫妻

7200元/人/年

年满60周岁后未纳入政府集中供养的特殊困难家庭夫妻

9600元/人/年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扶助金发放标准

三级3600元/人/年、二级6000元/人/年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

1200元/人/年(其中双女960元/年)

效益指标

社会效益
指标

家庭发展能力

逐步提高

社会稳定水平

逐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