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23年计划生育中央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
甬财社〔2022〕1405号
各区(县、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局(社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2〕133号),经研究,现将2023年计划生育中央转移支付资金下达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收到上述款项后,收入列“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100799其他计划生育事务支出”支出功能科目,用于计划生育家庭奖扶特扶资金发放。待2023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
二、此次下达资金纳入中央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对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和登录预算指标。
三、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附件:1.提前下达2023年度计划生育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分配表
2.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2月19日
附件1
提前下达2023年度计划生育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分配表
金额单位:万元
区县(市) | 合计 |
合计 | 5619 |
海曙区 | 512 |
江北区 | 216 |
镇海区 | 171 |
北仑区 | 302 |
鄞州区 | 606 |
奉化区 | 503 |
余姚市 | 1110 |
慈溪市 | 1384 |
宁海县 | 272 |
象山县 | 360 |
前湾新区 | 170 |
高新区 | 13 |
附件2
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
(2023年度)
项目名称 | 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 | ||||||
中央主管部门 | 国家卫生健康委 | ||||||
省级财政部门 | 宁波市财政局 | 省级主管部门 | 宁波市卫生健康委 | ||||
县级财政部门 | 各区县(市)财政局 | 县级主管部门 | 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社管局) | ||||
资金 | 年度金额: | ||||||
其中:中央补助 | 5619 | ||||||
地方补助 | |||||||
年度总体 | 目标1: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解决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的养老问题,提高家庭发展生产。 | ||||||
绩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值 | |||
产 | 数量指标 | 扶助独生子女伤残家庭补助到位率 | 100% | ||||
扶助独生子女死亡家庭补助到位率 | 100% | ||||||
扶助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一级、二级、三级补助到位率 | 100% |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补助到位率 | 100% | ||||||
质量指标 | 符合条件申报对象覆盖率 | 100% | |||||
时效指标 | 奖励和扶助资金到位率 | 100% | |||||
成本指标 | 女方年满49周岁未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夫妻 | 7200元/人/年 | |||||
女方年满49周岁未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中夫妻一方或双方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 | 9600元/人/年 | ||||||
年满60周岁后纳入政府集中供养的特殊困难家庭夫妻 | 7200元/人/年 | ||||||
年满60周岁后未纳入政府集中供养的特殊困难家庭夫妻 | 9600元/人/年 |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扶助金发放标准 | 三级3600元/人/年、二级6000元/人/年 |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 | 1200元/人/年(其中双女960元/年) | ||||||
效益指标 | 社会效益 | 家庭发展能力 | 逐步提高 | ||||
社会稳定水平 | 逐步提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