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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3302040029397670/2023-00215
主题分类:科技
发布机构: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发文日期:2023-01-20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宁波市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更好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甬政发办〔2022〕51号)精神,市科技局修订印发了《宁波市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甬科高〔2023〕7号),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党的二十大提出,要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发挥科技型骨干企业引领支撑作用,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近年来,科技部、省政府先后出台了《关于推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总体方案》《关于加强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省科技厅于2021年制定了《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修订了《浙江省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目前我市的《宁波市企业研究院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甬科高〔2013〕100号)实施已有10年,已经不适应当前科技自立自强的发展需要,不能满足企业加快创新发展的需求。2022年10月,市科技局启动了对该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修订过程中依据市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参照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等管理办法,借鉴其他先进省市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并经充分征求意见基础上,修订形成《宁波市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

二、政策主要内容

(一)总体内容

《宁波市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共包括总则、申报与认定、调整与撤销、政策鼓励、附则等五个部分共18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部分是总则。明确了市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的指导思想、功能定位、主要任务、管理部门及职责等内容。

第二部分是申报与认定。明确了申请认定市重点企业研究院依托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申报流程,以及市重点企业研究院的命名原则。

第三部分是调整与撤销。明确了市重点企业研究院进行调整和撤销的原则与要求。

第四部分是政策鼓励。明确了相关的鼓励政策。

第五部分是附则。明确了管理办法的实施时间,废止《宁波市企业研究院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等内容。

(二)新旧政策差异

相较《宁波市企业研究院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宁波市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主要作了如下修改:

研究院名称:由“宁波市企业研究院”变更为“宁波市重点企业研究院”。

责任部门:责任部门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两部门”简化为“市科技局”。

申报条件:

(1)新增研发投入要求。要求企业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不含委托外部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医药制造业企业的比例不低于5%,农业类企业不低于3%);

(2)运行年限不再做要求。为鼓励加快创新,原“建设有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2年以上”变更为“已建有市级以上企业技术研发机构,包括市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含原市级工程〔技术〕中心)、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高新技术企业(农业类企业不作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要求)”;

(3)提高了人员学历条件,降低了总数占比要求。由“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研发人数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80%”变更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60%”;

(4)提高了研发场地面积和科研设备原值总额要求,明确了科研生产共用设备要求。研发场地面积由“1000m2”提高到“1500m2”;科研设备原值总额由“不低于1000万元(软件企业500万元)”提高到“不低于1500万元(软件企业700万元)”,并明确了科研生产共用的设备原值不超过科研设备原值总额的30%(科研生产共用的设备原值按30%比例计入科研设备原值);

(5)充分与省里接轨,适当变更了知识产权内容。要求“通过自主研发,拥有2件发明专利、或者10件软件著作权、或者10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变更为“通过自主研发,拥有3件以上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

(6)为促进研究成果转化,新增近三年累计转化科技成果不少于12项要求(农业类企业不少于3项);

相关说明:鼓励已认定的宁波市企业研究院优化提升后申报市重点企业研究院。

三、政策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宁波市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解读人:陈宇飞

联系方式:0574-89292528

政策图解:图解《宁波市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

政策原文:关于印发《宁波市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