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主要负责人解读】《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公布2025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甬政办发〔2019〕49号)等文件要求,我局对2025年8月31日前以我局名义印发(或联合相关部门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制定了《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公布2025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我局于2023年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本次对2025年8月31日前以我局名义印发(或联合相关部门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二、制定依据
1.《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4〕37号)
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甬政办发〔2019〕49号)
三、政策解读
(一)主要内容
本次清理按照“谁制定、谁请理、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共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84件,其中继续有效的63件、宣布失效的1件、废止的15件、拟修改的5件。
(二)适用范围
该文件适用范围为宁波市民政局规范性文件。
(三)实施时间
该文件自2025年12月5日起施行。
(四)问题解答
为什么要清理规范性文件?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甬政办发〔2019〕49号)的要求,对现行2025年8月31日以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宁波市民政局
解读人:孙骏、夏琪
联系电话:0574-89189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