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1330203002939740R/2025-49527
主题分类: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2025-12-02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放宽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12-02 17:00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公厅

一、出台背景

(一)有利于经营主体创业投资。《宁波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办法》是2014年12月5日颁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简化住所登记手续、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伴随着经营主体的快速增长,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资源却日趋紧张,亟需进一步放宽住所登记条件, 以满足鼓励创业投资的需求。

(二)有利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进一步修订完善全市统一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是贯彻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经营主体登记注册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重要举措。

(三)有利于优化新业态准入环境。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优化新业态新领域市场准入环境。修订后的《办法》既能为深化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改革提供支撑,也能更好地满足新业态主体的经营需求。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令第746号)

2.《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5号)

3.《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3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

三、政策解读

(一)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总结吸收了近年来经营主体和申请人在办理登记业务中的意见建议,从内容和举措上进行了全面修改,力求修订后举措规范、材料明确。

一是扩大《办法》适用范围。本次修订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三种类型纳入并增加了兜底情形,同时对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定义进行了修订。

二是建立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申报制度。本次修订在住所默认为承诺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基础上,还明确经营主体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另行填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减少企业经营风险,解决司法送达问题。

三是进一步放宽住所登记条件。允许采用“一址多照”、“一照多址”、集中办公、商务秘书托管等形式设立经营主体,充分释放场地资源,激发社会创造力。允许各级政府统一规划的产业园、工业园、高新园区、创业孵化园区、特色小镇等创业载体运营管理单位提供工位号作为经营主体住所登记。对从事的经营活动对周边环境基本没有影响的行业(软件开发、文化创意、动漫设计等以创意、智力服务为主的行业),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允许住宅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

四是鼓励个体工商户创业创新。针对从事部分修理业(机动车维修除外)、居民服务业、道路运输业、家政服务等以提供服务为主、经营场所不固定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以区域范围等作为经营场所,并登记其住宅(址)作为个体工商户的联系地址;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允许其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的区域设置摊位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允许按照摊位号进行登记。

(二)适用对象

宁波市行政区划内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

(三)实施时间

自2025年12月21日起施行

四、若干问题解答

1.为何要发布本文件?

为充分利用各类场地资源,降低创业成本,满足我市经营主体创业需求。

2.如何满足新业态经营主体需求?

《办法》通过细化政策举措满足新就业经营主体登记需求。如,针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允许其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针对在划定区域设置摊位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允许按照摊位号进行登记等。

五、关键词注释

1.一照多址,是指允许企业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备案多个经营场所,无需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2.一址多照,是指同一个地址作为2个以上企业的住所办理登记,但应当满足一定条件。

3.网络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是由为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的电子商务平台出具的,包含经营者姓名、网络经营场所网址等基本信息的,表明申请人合法使用该网络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

六、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本文件解读机关: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陈磊

电话:0574-87187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