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2023年11月,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政策精神,推进公共数据有序开发利用,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制定印发了《宁波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试行)》),有效指导和规范了我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目前,全市已累计授权上线20个融合应用场景,形成了“四港联动”“甬有智医”等一批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场景典型案例。总体上,授权运营工作稳妥有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未发生数据泄露、数据滥用等数据安全问题,但实践中仍存在着授权流程相对冗长、供数效率不高、数据需求变更机制烦琐等问题。
2025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制定《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国家实施规范》),同年9月1日,浙江省根据国家文件修订出台《浙江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省办法》),对标国家、省条款内容,现行《细则(试行)》部分条款已不适应上级新规要求,需要修订完善以实现政策衔接。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机制,提高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更好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按照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总结我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经验和不足,贯彻落实国家、省级文件,对《细则(试行)》进行修订。
二、制定依据
该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浙江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制定。
三、政策解读
(一)主要内容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工作要求,按照《国家实施规范》和《省办法》,修改《细则(试行)》中有冲突和不一致的内容,结合我市两年探索实践,对原授权运营的管理体系、授权模式、授权流程、方案编制、协议签订等方面进行调整。《细则》围绕六大章节内容展开,主要对职责分工、平台(域)建设、授权方式、权利与行为规范、数据安全与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统一规范。
1.职责分工。明确实施机构、运营机构、数源单位、相关协同协作部门等在授权运营过程中的工作职责。
2.平台(域)建设。对资源供给、统一平台、建设运营和实验室服务做出了具体要求。条款明确了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域),作为全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统一通道;数源单位负责本领域的公共数据资源统一编目、治理;平台建设单位按照《宁波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建设、运营、管理、服务好运营机构入驻需求。
3.授权方式。一是明确我市授权模式,采用基于场景的分领域授权模式。二是规定运营机构基本条件,按照省管理办法执行。三是明确授权流程,包括发布通告、场景申报、联审比选、实施方案编制、协议签订变更终止、向社会公开、出域审核7个环节。
4.权利与行为规范。规定运营机构的权利和行为规范,权利主要包括运营机构可向实施机构提出数据治理需求;行为规范主要包括运营机构须合规开展公共数据运营、保障数据安全、实施全流程管控、坚持普惠公平定价、定期披露公共数据资源使用情况、建立公共数据运营档案等。
5.数据安全与监督管理。一是界定数据安全责任,明确责任原则与责任主体,二是强化监督管理,细化实施过程中各参与主体所承担的监督管理职责。
6.附则。明确本办法作为全市总体实施方案和本办法的施行期等。
(二)适用范围/适用对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与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相关的准入、变更、退出、评审、安全监管、评估等。
(三)实施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1月11日起施行。
四、若干问题解答
①为何要修订本细则?
自2023年启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试点以来,我市在实践中发现当前授权流程仍显冗长、数据供给效率有待提升、需求变更机制较为烦琐。同时,国家数据局及浙江省数据局相继出台相关文件,对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工作提出了新的指导与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与省级部署,进一步优化我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提升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效能,更好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结合试点期间积累的经验与发现的不足,对原《细则(试行)》予以修订完善。
②申请成为运营机构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申请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符合省办法中规定的运营机构基本条件。具体包括基本要求、技术安全要求、应用场景要求和重点领域具体要求,如未被“信用中国”“信用浙江”等列入经营(活动)异常名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具有相关系统开发和运营的实践经验、近3年未发生重大网络安全或数据安全事件等。
③授权模式和授权流程是什么?
本市采用基于场景的分领域授权模式。
授权流程:
1.发布通告。实施机构通过政府网站等官方渠道发布开展授权运营的通告,明确相应申请条件和优先支持领域。
2.场景申报。申请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场景申报方案,包含授权运营申请表、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数据安全承诺书、安全风险自评报告等材料。
3.联审比选。
(1)实施机构在通告期满后开展形式审查,对提交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补全相关材料,逾期未提交或提交后仍不全的,视为未在有效期内提交有效申报材料,不予进入后续联审环节。
(2)实施机构将场景申报方案中的公共数据需求书面征求数源单位审核意见。数源单位原则上应在收到审核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公共数据需求进行审核,并向实施机构出具审核意见,意见中须载明理由及依据。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审核期限的,由数源单位报实施机构同意,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3)实施机构负责组建联审比选组。联审比选组由实施机构、数源单位各1名代表和从宁波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3名专家组成。
(4)实施机构组织场景申报方案的联审比选。专家对申请单位主体情况,申报场景的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商业模式,以及数据使用的可行性、合规性和安全性进行打分,汇总形成专家比选意见。实施机构及数源单位提出部门意见,结合专家比选意见,当场形成联审会议纪要。
4.实施方案编制。实施机构指导入选名单的运营机构修改完善场景申报方案,并将联审比选会议纪要、场景实施方案提交本部门“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审议,确定运营机构和场景实施方案。
5.协议签订、变更、终止。
授权运营协议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级政策文件要求签订,应包含各自权利和义务、授权运营范围、运营期限、合理收益的测算方法、数据安全要求、期限届满后资产处置、退出机制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授权运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授权运营协议签订后,运营机构提出公共数据需求和产品变更的,应按要求提供补充申请材料,经数源单位审核同意后,与实施机构签订补充协议。授权运营协议期限届满后,要按照原场景继续开展授权运营的,由运营机构提交续签协议申请,经实施机构组织审核通过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要求续签协议。
运营机构提前终止授权运营协议的,应向实施机构提交退出申请,配合实施机构做好退出清理、审查等工作,清理审查通过后签订退出协议。授权运营协议、补充协议、终止协议或续签协议应按规定报上一级数据主管部门备案。
运营机构违反授权运营协议的,实施机构应按照协议约定要求其限期改正,相关运营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反馈改正情况。未按照要求改正的,实施机构可终止其相关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
6.向社会公开。实施机构根据管理要求通过政府官网等官方渠道,向社会披露授权运营场景相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7.出域审查。实施机构组织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域)运营单位对数据产品和服务出域开展审核,并出具技术评估报告,确保原始数据不出域。
五、其他
(一)关键词注释
授权运营,是指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授权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进行治理、开发,并面向市场公平提供数据产品和技术服务的活动。
实施机构,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授权模式确定的、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授权运营活动的单位。
运营机构,是指按照规范程序获得授权,对授权范围内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开发运营的法人组织。
(二)新旧政策差异
1.按国家和省规定进行调整
一是调整管理体系。明确市、县数据部门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机构,以及实施机构、运营机构、数源单位等参与主体各方职责,进一步厘清授权运营全流程管理责任。
二是明确授权模式。结合宁波实践和可操作性,将“一场景一授权”模式修改为“基于场景的分领域授权模式”,提高授权运营工作效率,更好适配多场景数据应用需求。
三是明确签订流程。根据《国家实施规范》,优化了协议签订程序,将报请市领导小组组长审批,改为由实施机构与运营单位签订协议。
四是明确权益归属。国家规定明确了“三权”,即政府部门享有持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运营机构对获得授权公共数据资源的享有使用权和经营权。
2.结合试点经验进行细化完善
一是简化授权运营流程。将场景评审比选和部门联审进行“两审合一”,压缩审批时限,提升响应速度。
二是细化联审比选流程。对联审比选流程进行了细化,明确了申报材料、审查方式、联审方式、比选内容等具体要求,提高授权运营工作的可操作性。
三是优化变更续签机制。新增数据需求变更机制,运营机构可通过提交变更申请、签订补充协议获取相关数据资源;新增协议期满续签机制,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可按简易程序申请续签,无需按原有程序重新申请。
四是优化实验室服务。将数据实验室作为授权运营测试环节服务改为授权运营全流程基础服务,扩大实验室应用覆盖面,提升公共数据开发应用支撑能力。
六、解读机关
本文件由宁波市数据局解读,联系人:蔡娟娟,联系电话:0574-891842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