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一是上级有要求。2023年11月,国务院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国发〔2023〕24号);2024年5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了《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浙政发〔2024〕11号),明确各设区市各设区市政府组织制定本市行动计划。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决策部署,我市需编制行动计划。二是工作有基础。截至2024年,我市PM2.5平均浓度连续五年低于25微克/立方米,其中2024年我市PM2.5浓度为23微克/立方米,全省排名前列。三是现实有需求。“十四五”以来,我市空气质量处于高位波动,要巩固空气质量优良态势,实现“十四五”空气质量目标,还需要以更大力度、更高标准、更实举措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因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宁波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24 〕11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23〕50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4〕24号)
三、政策解读
(一)主要内容
我市《行动计划》主要对《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计划》中我市相关任务和要求进行承接和细化,包括总体要求、重点治理任务、管理措施和工作保障等四方面内容。
一是总体要求。主要明确改善目标,到2025年,全市PM2.5平均浓度完成省下达目标;全面消除重度以上污染天气;完成省级下达的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目标。
二是重点治理任务。主要提出优化产业结构和规划布局、优化调整能源结构、优化调整交通结构、强化面源综合治理和加强多污染物协同减排等五方面20条举措。在优化产业结构和规划布局方面,提出了新(改、扩)建“两高一低”项目应严格落实“十项准入要求”、加快推动重点行业落后低效产能退出、推进产业集群升级改造等要求。在优化调整能源结构方面,提出了积极发展清洁低碳能源提高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占比、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加快集中供热建设、加快锅炉整合升级改造、实施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等举措。在优化调整交通结构方面,提出了推行钢铁、燃煤火电和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清洁运输、提升城市交通绿色水平、提高港区绿色低碳水平、提升非道路移动源清洁化水平等举措。在强化面源综合治理方面,提出了强化施工工地、线性工程、道路、干散货码头物料堆场等扬尘源全方位治理、提高秸秆离田利用率、落实秸秆焚烧“1530”高效闭环处置机制、加强矿山环境综合治理、餐饮油烟、恶臭异味治理等要求。在加强多污染物协同减排方面,提出了推进钢铁、水泥、生活垃圾焚烧等行业企业超低排放改造、推进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和产品源头替代、强化石化化工等行业VOCs综合治理,加快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提级等举措。
三是管理措施。明确加强污染天气应对、加强机制能力建设等两方面措施7条举措,具体提出了完善污染天气应对机制、提升空气质量预报能力、开展空气质量“提质进位”行动、完善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健全大气环境监测体系、加强污染源监测监管、强化执法监管等要求。
四是工作保障。明确责任落实,各地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空气质量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和政策引导,项目化、清单化推进相关工作,市美丽宁波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统筹协调,市级有关部门结合实际细化工作举措,各地各部门动员全民参与,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二)适用范围/适用对象
本文件适用范围为宁波市全大市。
(三)实施时间
自2025年5月4日起实施。
四、关键词注释
1、“两高一低”项目:指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的项目。
2、十项准入要求:具体包括国家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规划环评、项目环评、节能审查、产能置换、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和碳排放达峰目标等十项准入要求。
3、“绿岛”:指工艺相似、产污类似、位置相近的中小微企业,通过组团共建共用、牵头企业代建租用、第三方自建公用等形式共享生产工段或治理设施。“绿岛”设施主要有集中喷涂中心、钣喷共享中心、活性炭集中再生(处置)中心、溶剂回收中心等。
五、解读机关
本文件由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解读。
联系人:大气环境处 赵丽平,联系电话:0574-892812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