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宁波市2023-2024年度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根据《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和《浙江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关于开展2023-2024年度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评估工作的通知》(浙文广旅非遗〔2025〕6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23-2024年度宁波市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宁波市已认定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不含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和已被认定为丧失传承能力的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不参加评估的,评估结果视为不合格,并由各区(县、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提交不参评说明;此前已申请免评估一次的传承人,此次再申请免评估的,视为自动放弃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二、评估周期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三、评估内容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情况;
(二)妥善保存相关实物、资料情况;
(三)配合文化广电和旅游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情况;
(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情况;
(五)传承补助经费使用情况;
(六)参加培训情况;
(七)其他相关情况。
(评估指标见附件5)
四、评估流程
(一)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下发评估工作通知,各区(县、市)统筹协调、分类推进、有序开展本次评估工作;
(二)5月中旬——6月初,开展自评。评估对象根据评估指标进行自查,并向区(县、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自评表及佐证材料(见附件3),区(县、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自评材料进行审核;
(三)6月中——6月下旬,材料评估。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评估小组,对自评结果进行复核;
(四)6月下旬,实地评估。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评估小组对传承人进行实地抽查评估。
(五)7月初,结果公示。根据审查材料与实地评估的结果,对存在问题的自评材料建议整改。对评估结果进行公示,并将评估结果和评估报告上报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非遗处。
五、其他事项
(一)评估结果分合格、不合格、丧失传承能力、取消资格四种情况上报省厅,评估结果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二)对认定为丧失传承能力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各区(县、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确认,市级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核实,报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核准,保留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停止发放传承补助费。连续两次(含上一批次)省厅评估不合格的,取消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予以公布。
六、工作安排
各区(县、市)请在5月31日前,上交评估名单(附件1)电子版及盖章PDF版;不参加评估的、丧失传承能力的传承人由各区(县、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提交说明。
6月10日前,将自评表(附件2)、佐证材料、打分表(附件3)、结果汇总表(附件4)一式一份盖章,提交至宁波市非遗中心,联系人:郑智颖,电话:83897919。
附件:1.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名单
(2023-2024年度)
2.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评估自评表(2023-2024年度)
3.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评估打分表(2023-2024年度)
4.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评估结果汇总表(2023-2024年度)
5.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指标
(2023-2024年度)
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5年5月26日
附件1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名单(2023-2024年度)
填报时间: (盖章):
序号 | 地区 | 传承人姓名 | 项目名称 | 类别 | 批次 | 是否参评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注:所有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包括去世)均需填写,不参加评估的、丧失传承能力的请注明是否已经提交说明材料。
附件2
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传承活动评估自评表
(2023-2024年度)
姓 名:
项目名称:
类 别:
保护单位:
填表时间:
浙江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 制
注意事项:
1.封面中的项目类别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类别、名称正确填写。
2.评估材料为2023-2024年度履行责任和义务情况。
3.填报数据须提供佐证材料,佐证材料注明时间及说明信息;凡未提供材料者不予采信。
4.本表内涉及的个人信息依照身份证和户口本须如实填写。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材料
真实性承诺书
本人 在开展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评估中,所提供的相关佐证材料真实可靠,如有任何不实,愿按相关规定接受处理。
传承人签名:
年 月 日
-----------------------------
兹保证代表性传承人所填报内容和提供佐证材料审核属实,如有隐瞒,愿承担相应责任。
归属地文化广电和旅游行政部门/省级单位(盖章)
审核人:
年 月 日
姓 名 | 性 别 | 民 族 | ||||
出生年月 | 健康状 况 | 国籍变更 | 是 否 | |||
文化程度 | 联系方 式 | 从艺年限 | ||||
身份证号 | 现居住地 | |||||
省级传承人认定时间 | ||||||
个人情况 | 传承人个人情况。(如传承人处于非健康状态、居住地与传承地情况不一致,在此说明相关情况) | |||||
履行义务情况 | 评估周期内,传承人履行义务情况(本栏由归属地文化广电和旅游行政部门、省级单位填写,对传承人的品德、艺德、履责情况进行总体评价。) 归属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省级单位)盖章 | |||||
项目实践情况 | 评估周期内,传承人开展生产创作实践情况,包括创作作品总量,并列举代表性作品数量或典型案例。(如在创作耗时较长的大型作品,请说明情况,并提供佐证材料) | |||||
授徒情况 | 评估周期内,传承人收徒授徒及徒弟掌握项目情况。(包括收徒授徒人数、姓名、联系方式、徒弟技艺掌握程度,能否熟练进行生产创作实践,在学徒弟获奖情况。可请详细列举徒弟代表性奖励或作品3项。) | |||||
传艺情况 | 评估周期内,传承人传承计划制定及落实情况、落实成效;传承人进校园、进社区等时长,在公共场所面向民众的公益性展示次数及情况。(请列出具体时间、地点、对象、活动内容及时长) | |||||
保存相关实物资料情况 | 评估周期内,自行或配合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高校研究机构开展作品或资料收集、工具收集与整理等。(请详细列明时间、地点、机构[自行]、项目活动名称及成果) | |||||
配合开展非遗调查情况 | 评估周期内,配合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高校研究机构开展项目调查、记录等工作的情况。(请详细列明时间、地点、机构[自行]、项目活动名称及成果) | |||||
参与公益性宣传 情况 | 评估周期内,参加国内、省内外公益性展览展示活动,以各种形式促进影响力提升。(包括媒体宣传、参加展览展示活动等。请详细写明时间、地点、形式、活动名称等信息。) | |||||
传承补助经费使用情况 | 评估周期内,传承补助经费使用、绩效及记录情况。(提供必要佐证材料) | |||||
理论研究情况 | 评估周期内,传承人出版或自编项目传承教材、理论研究成果、承接或委托课题研究、拍摄教学视频或网络公开课、作品专利情况。(列明成果名称、出版信息、排名等情况) | |||||
非遗培训、研修情况 | 评估周期内,参加政府、行业协会、高校、社会团体等机构举办的各类培训、研修活动。(请详细写明时间、地点、活动形式) | |||||
相关表彰和奖励 情况 | 评估周期内,接受表彰情况、参加比赛获奖情况、作品被国家外事活动礼品或参与国家重大活动礼品设计制作相关工作或作品被省级及以上博物馆、非遗主题馆相关机构收藏情况等。(请详细说明时间、作品、表彰机构、获得奖项等信息) | |||||
其它相关情况 | ||||||
归属地文化广电和旅游行政部门(省级单位)核意见 | (审核传承人所填报内容和提供佐证材料的真实性) 归属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省级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注:此表内容可拓展。
附件3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打分表(2023-2024年度)
地区: 姓名: 项目名称:
评估指标/分值 | 得分 |
个人情况(5分) | |
履行义务情况(5分) | |
项目实践情况(15分) | |
授徒情况(15分) | |
传艺情况(15分) | |
保存相关实物资料情况(10分) | |
配合开展非遗调查情况(5分) | |
参与公益性宣传情况(10分) | |
传承补助经费使用情况(4分) | |
(提升)理论研究情况(5分) | |
非遗培训、研修情况(6分) | |
(提升)表彰情况(5分) | |
奖励情况(5分) | |
其它相关情况(媒体报道) (5分) | |
总计 |
注:本表总得分60及以上为合格。
评定人: (盖章) :
附件4
宁波市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评估结果汇总表
(2023-2024年度)
填报时间: (盖章):
序号 | 地区 | 姓名 | 项目名称 | 类别 | 批次 | 分数 | 评估结果 (合格、不合格、丧失传承能力、取消资格)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附件5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指标(2023-2024年度)
指标及分值 | 考核评估内容 | 考核依据和方式 |
个人情况(5分) | 1.国籍情况,居住地与项目传承地情况; 2.身体健康,能够从事传承实践及指导传承实践; |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评定 |
履行义务情况(5分) | 遵守法纪,爱国敬业,具有积极参与意识、合作意识和奉献精神;积极履行传承人义务,采取措施,促进项目生命力和传承活力提升的总体情况评价。 | |
项目实践情况(15分) | 1.活跃一线开展展演展示实践,年均能够创作一定数量的作品及代表作或依照项目客观规律进行展示或展演;(15分) 2.坚持一线开展传承实践,但以指导为主,偶尔进行展示、表演;(12分) 3.仍在一线开展传承实践,但以指导为主,但不参与展示展演和创作实践;(8分) 4.未从事任何展演展示实践;(0分) | 自评材料 第三方评定 |
授徒情况(15分) | 1.评估周期内带徒总数不少于4人(含),其中新增学徒不少于2人,且已有学徒掌握核心技巧或核心知识,且熟练运用于展演实践;(15分) 2.评估周期内带徒总数2-3人,新增学徒不少于1人,已有学徒在一定程度上掌握项目内容,能够进行展演实践;(12分) 3.评估周期内有授徒,新增学徒1人开始学艺;(10分) 4.评估周期内有授徒,但无新增;(8分) 5.评估周期内一直未收授徒;(0分) | 自评材料 第三方评定 |
传艺情况(15分) | 1.年度传承计划科学完备,且能按计划执行。积极参与非遗进校园、进社区等活动,年均不少于12小时;年均面向民众开展不少于4次公益性展示活动;(15分) 2.年度传承计划完备,且能基本完成计划。参加非遗进校园、进社区等活动,年均不少于8小时,年均面向民众开展不少于2次公益性展示活动;(10分) 3.制定年度传承计划,但未能落实。考核周期内,有进校园、进社区等活动,年均不少于6小时,年均面向民众的公益性展示活动不少于1次;(7.5分) 4.无上述活动。(0分) | 自评材料 第三方评定 |
保存相关实物资料情况(10分) | 1.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高校研究机构等开展作品或资料收集、工具收集与整理等,自行开展项目收集、记录、整理工作,且已经编印成果;(10分) 2.配合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高校研究机构等开展作品或资料收集、工具收集与整理等,自行开展项目记录、整理工作,且有一定成果,并用于传承实践;(8分) 3.参与或自行开展资料收集,未形成成果、未指导实践;(6分) 4.参与或自行开展资料收集,有零散成果;(4分) 5.未开展上述记录活动。(0分) 满分计10分。 | 自评材料 第三方评定 |
配合开展非遗调查情况 (5分) | 1.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高校研究机构等开展项目调查;自行开展项目调查、记录工作,且有完整成果;(5分) 2.参与或自行开展过调查、记录工作,有零散成果;(3分) 3.参与或自行开展调查,未形成成果;(2分) 4.未开展上述调查活动。(0分) 满分计5分。 | 自评材料 第三方评定 |
参与公益性宣传情况(10分) | 1.参加对外交流和展示活动、参与国家级文化交流展示活动或行业公认的全国性重大文化交流活动;(8分) 2.参与省内外省级重大文化展演和交流活动;(6分) 3.参加市级文化展演及相关交流活动;(4分) 4.参加县(区、市)及其他具有影响力的文化展演或交流活动;(2分) 5.未参加任何展示展览活动。(0分) 团体性展示展演,如为主要成员(前二分之一),同等计相应分数。 满分计10分。 | 自评材料 第三方评定 |
传承补助经费使用情况(4分) | 使用有计划、有记录、有绩效、有报告。 | 自评材料 第三方评定 |
理论研究情况(提升)(5分) | 1.自编出版项目传承学习教材(5分)、理论研究著作(5分)、论文集(4分)、论文(4分); 2.主持承担政府部门课题项目研究;(5分) 3.拍摄教学视频或网络公开课。(5分) 4.有作品专利。(5分) 满分计5分。 | 教材、著作、论文原件或复印件均可。 第三方评定 |
非遗培训、研修情况 (6分) | 1.参加由政府部门、高校及其他学术团体举办的研讨会、座谈会,并发言;(3分) 2.参加或到国家相关部委举办的培训或授课;(3分) 3.参加省级部门组织的研培训或授课;(2分) 4.参加其他培训活动或授课。(1分) 满分计6分。 | 自评材料 第三方评定 |
表彰情况(提升) (5分) | 1.作品被国家外事活动作为礼品或参与国家重大活动礼品设计制作相关工作或作品被省级及以上博物馆、非遗主题馆相关机构收藏;(5分) 2.支持高等院校专业教学,捐赠重要珍贵实物道具、影音资料作为教学和展示资源;(5分) 满分计5分。 | 自评材料 第三方评定 |
奖励情况 (5分) | 1.国家级奖励、行业内公认的权威奖励(5分);省级奖励(3分);市级奖励(1分)。同一作品或节目多次获奖,只取最高分。团体性获奖,作为主要成员同等计分。 3.被中高职院校、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聘为兼职教授;(3分) 4.其他突出体现社区、群体认同度高或社会评价效果好的案例。(3分) 同一事项不重复计分,只计最高一次得分,满分计5分 | 自评材料 第三方评定 |
其它相关情况 (媒体报道)(5分) | 1. 国家级媒体专栏报道(5分)、省级媒体专栏报道(3分); 2. 国家级媒体报道(3分)、省级媒体报道(2分)、市级媒体报道(2分); 3. 通过自媒体平台,进行常态化宣传展示(2分)(每月至少发布2次自创项目内容)。 满分计5分 | 自评材料 第三方评定 |
注:本表总得分60及以上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