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实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一)强化基层自治根基。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业主委员会无法组建或无法履职状态下组建的临时机构,是有效补救小区自治空窗期的全新路径。目前我市2860个住宅小区中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率合计占比92.83%(其中业主委员会79.48%,物业管理委员会13.35%)。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推进工作与先进城市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亟需以制度为引领,重视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弥补小区治理主体缺失。
(二)补齐业主自治短板。当前住宅小区存在业主委员会成立难、运行难、监管难、维权难等问题,部分业主委员会自治能力不足,操作不规范,存在不履职、怠于履职等情况;部分因客观条件暂时无法建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业主缺乏有效主体与物业、社区联系沟通,合法权益无法较好维护。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能有效填补因业主委员会缺失或无法履职情形下小区事务管理真空,对于化解基层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提升治理效能起到正向促进作用。
(三)落实法律法规要求。《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对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提出了明确条件和程序要求。对标北京、杭州等城市均在物业管理地方立法中明确建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进一步规范实施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是贯彻落实《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具体措施,对破解社区物业管理难题、提高业主自我管理能力、促进现代社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定依据
1.《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2.《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3.《宁波市党建引领城乡社区治理标准化集成改革方案》(甬党改〔2025〕7号)
三、政策解读
(一)总体要求
立足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际,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开展物业服务管理,规范业主自治活动,提升住宅小区管理水平。2026年6月底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全面实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建尽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围绕“物业管理委员会性质和组建情形、物业管理委员会组成和任期、组建程序和职责、保障措施”角度提出4方面、11项工作任务,概述如下。
(1)物业管理委员会性质和组建情形。新建物业管理区域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承担业主委员会职责。既有住宅小区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无法履职、怠于履职的,也应及时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2)物业管理委员会组成和任期。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业主代表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的代表,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少于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且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业主委员会成员任职资格,并具备财务、法律、工程、管理等专长,单位代表可在本辖区内若干个物业管理委员会兼任。物业管理委员会在履职期间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产生后,物业管理委员会自业主委员会备案之日起停止履行职责。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得擅自离职,确需离职或调整的,应报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定。
(3)组建程序和职责。物业管理委员会按照发布组建公告、确定组成成员、公布组建决定等程序组建,其中单位代表由派出单位指定,业主代表由社区(村)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在征得业主本人同意后推荐产生。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社区(村)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的代表担任,副主任由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物业管理委员会要贯彻集体决策制度,按规定开设账户并做好印章刻制管理等工作。
(4)保障措施。各地要加强对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的组织领导,物业主管部门、社会工作部门加强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工作指导,督促落实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建尽建要求。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强化对物业管理委员会及其成员履职的监督指导,协调解决物业管理委员会履职遇到的问题困难。
(三)适用对象
全市住宅小区及非住宅物业管理区域。
(四)实施时间
2026年1月25日起施行。
四、问题解答
(一)为何要发布本文件?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进一步规范实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充分发挥物业管理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主体合法权益。
(二)针对本政策,有何保障措施?
下一步,市、区两级住建和社工部门将持续加强对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工作的指导,督促落实应建尽建要求;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强化对物业管理委员会及其成员履职情况的经常性指导和监督,协调解决物业管理委员会履职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强物业管理委员会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提高政策知晓度和执行力,营造良好氛围。
五、关键词注释
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特定情形下负责组建,依照《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作为临时机构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以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并推动业主自治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六、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江斌
电话:0574-89187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