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1330205002940370R/2026-42662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机构:市民政局
发文日期:2026-03-06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套建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03-06 10:16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民政局

一、制定背景

2024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进一步强调要“落实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要求”。我市于2018年先后出台《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及《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新建住宅小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二十平方米、已建成住宅小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十五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并对用房配建提出具体要求。但近年来的基层实际工作中发现,因为规定要求相对原则、规范标准不够细化、统筹机制不够健全等因素,导致部分配建用房布局分散、选址偏远、可利用率低等现实问题,亟需制定更加完善的新办法,通过细化标准、强化监督管理,提升养老服务设施效能。

二、制定依据

①国家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2024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23〕23号)

②浙江省文件:《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浙江省推进存量资源改建养老服务设施操作办法(试行)》(浙发改服务〔2024〕92号)

③宁波市文件:《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3〕60号)

三、政策解读

(一)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二十四条,对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规划、建设、验收移交、使用管理作出全流程规范:

①规划标准方面。按照五分钟生活圈理念,明确小区或邻近小区应集中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单处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且服务覆盖范围内每百户合计不少于20平方米。每个街道(乡镇)配建不少于500平方米的养老服务中心,每个社区配建不少于350平方米的养老服务站,每个行政村配建不少于300平方米的养老用房。

②建设要求方面。明确了建设许可要求、施工要求、统筹资源、测绘标注等。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并达到毛坯交付标准。

③验收移交方面。将配建养老服务用房纳入竣工验收重点内容,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移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动产首次登记在接收单位名下,从法律上固化资产公益属性。

④使用管理方面。明确用房可用于建设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服务站、老年食堂、老年活动中心等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对于短期内老年人较少的小区,在保障基本服务前提下可统筹用于“一老一小”等融合服务场景。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改变用途,公建民营设施不得以国有资产抵押融资。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住宅小区以及乡镇(街道)、社区(行政村)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规划、设计、建设、验收、移交和使用管理工作。

(三)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发改委 宁波市规划局 宁波市住建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甬民发〔2018〕153号)同时废止。

四、若干问题解答

①新办法在配建面积标准上有哪些提升?

答:主要有两大提升:一是统一标准,新建小区和已建成小区统一执行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二是设置最低面积门槛,单处养老用房不得少于300平方米。

② 为什么要强调“集中配置”?

答:过去存在部分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被配建在角落或零散配,老人不易找、不适老、不好用。新办法要求按“五分钟生活圈”集中配建,确保设施就在家门口、位置好找、功能齐全。

③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可以使用在哪些方面?

答:可用于建设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老年食堂、老年活动中心、嵌入式养老机构、老年电大教学点等养老服务设施。

④老年人少、占比低的新建小区如何配建养老用房?

答:在保障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的前提下,可将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与社区卫生、文化、教育、托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规划、集中建设,实现设施共享、功能互补。

五、新旧政策差异

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在五个方面实现突破:

一是配建标准更高。原办法仅分别规定每百户配建面积,但未设单处下限。新办法统一新建、已建住宅小区配建标准为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并首次明确单处不得少于300平方米,从源头杜绝“零散配建”。

二是配建要求更细。原办法原则性规定较多。新办法从用房建筑规范、选址位置、方案审查、建设施工、交付标准、测绘标注、使用范围、资产管理等方面,对配套用房提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要求。如,“不得配置在零碎边角处”,“位于临街一侧且出入口朝外”,“应设置在建筑低层部分”“不得分散配置”,确保老人方便到达。

三是统筹配置更实。新办法对“跨小区统筹配建”做出了规定,对于现状过于分散、面积过小等无法整合使用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可由街道通过置换、换租等方式调整;鼓励“多设施合建”,与社区卫生、文化等服务设施共建共享,形成服务集聚效应,有效解决用房资源利用效益不高等问题。

四是移交程序更清。原办法未明确移交时限和产权归属。新办法要求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移交乡镇街道,不动产首次登记在接收单位名下。

五是使用监管更严。新办法对使用监管要求规定更细,明确禁止擅自改变用途,公建民营设施不得以国有资产抵押融资,违者终止运营权并依法处置。

六、解读机关

本文件由宁波市民政局解读,联系人:周志华,联系电话:0574-89189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