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补助和奖励规定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的确定以及货币补偿奖励和购房补助、公摊面积补助、签约腾退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公布。为明确我市相关补偿、补助和奖励标准,切实保障被补偿人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补助和奖励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
三、政策解读
(一)主要内容
《规定》主要包括征地房屋补偿与征地房屋奖励和补助两个方面,共设立9个项目。
1.征地房屋补偿。包含住宅用房搬迁费、住宅用房临时安置费、非住宅用房搬迁和临时安置费、非住宅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4个项目。
(1)住宅用房搬迁费。按住宅用房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实行一次性计算,低于1万元的,按1万元补偿。
(2)住宅用房临时安置费。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和奉化区(以下简称市六区)按住宅用房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0元计算,住宅用房合法建筑面积超过250平方米的,按250平方米计算;低于75平方米的,按75平方米计算。余姚市、慈溪市、宁海县和象山县(以下简称县〔市〕)标准由属地另行制定。
(3)非住宅用房搬迁和临时安置费。商业、办公用房按非住宅用房评估价值的3%补偿。工业、仓储和其他类型非住宅用房按非住宅用房评估价值的5%补偿。
(4)非住宅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对因征地造成停产停业的,按非住宅用房评估价值的3%补偿。
2.征地房屋奖励和补助。包含住宅用房货币补偿奖励、非住宅用房货币补偿奖励、住宅用房货币补偿购房补助、安置房公摊面积补助、签约腾退奖励5个项目。
(1)住宅用房货币补偿奖励。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和奉化区按货币补偿资金15%的比例给予奖励;镇海区、北仑区按不高于货币补偿资金15%的比例给予奖励,具体比例由两区另行制定。县(市)标准由属地另行制定。
(2)非住宅用房货币补偿奖励。非住宅用房被补偿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照非住宅用房评估价值的15%奖励。
(3)住宅用房货币补偿购房补助。市六区住宅用房被补偿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并将货币补偿资金全额兑换成房票,在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用房(含车库、车位)的,凭相关证件材料,可按货币补偿资金或购房纳税凭证记载的价税合计金额的10%给予购房补助。
被补偿人在征收土地预公告或拆迁公告发布后,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用房(含车库、车位)的,在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按前款规定给予购房补助。
县(市)标准由属地另行制定。
(4)安置房公摊面积补助。每单元设置1部电梯的,补助建筑面积3平方米;设置2部及以上电梯的,补助建筑面积10平方米。
(5)签约腾退奖励。市六区对住宅用房被补偿人按每户3万元给予奖励,对非住宅用房被补偿人按非住宅用房评估价值的5%给予奖励。县(市)标准由属地另行制定。
(二)适用范围
住宅用房搬迁费、非住宅用房搬迁和临时安置费、非住宅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非住宅用房货币补偿奖励、安置房公摊面积补助5个项目适用范围为宁波全大市,住宅用房临时安置费、住宅用房货币补偿奖励、住宅用房货币补偿购房补助、签约腾退奖励4个项目适用范围为市六区。
(三)实施时间
本文件自2026年7月23日起施行。
四、若干问题解答
(一)住宅用房搬迁费是否按搬迁次数计算?
搬迁费实行一次性补偿,不按搬迁次数重复计取。
(二)住宅用房货币补偿购房补助的购房期限是多久?
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生效之日起12个月。
(三)申请购房补助需要提供哪些凭证?
购买现房凭不动产权证和购房纳税凭证,购买期房凭预购商品房网签备案的买卖合同和全款购房凭证申请购房补助。
五、注意事项
宁波前湾新区、宁波高新区范围内的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补助和奖励标准遵照属地行政区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六、解读机关
本文件由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解读,联系人:金宇宏,联系电话:0574-892847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