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党的二十大报告将社会信用明确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强调“十五五”时期要建设法治经济、信用经济。202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构建覆盖各类主体、制度规则统一、共建共享共用的社会信用体系。《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要坚持“全方位诚信、全数据入信、全社会用信”,深化经营主体信用建设综合改革,加快建设高水平“信用浙江”。2025年市委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纵深推进“信用宁波”等重点改革。为此,我市制定了《宁波市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施方案》,旨在突出三方面工作导向,着力构建适配高质量发展、契合现代化滨海大都市定位的信用生态,为宁波加快打造中国式现代化市域样板提供坚实支撑:
一是加快打造信用经济。落实国家有关建设信用经济部署要求,加快推动社会信用体系与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以信用优化资源配置,提升要素配置效率、增强经营主体活力,为高质量发展注入信用动能。
二是持续提升助企效能。当前企业在融资增信、行政检查、信用修复、跨境贸易等方面仍面临一些痛点难点,要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以信用理念和方式破解企业发展瓶颈,加快推出可操作、可落地的举措,切实提升助企服务质效,优化营商环境。
三是全方位营造信用生态。近年来,政府部门在行政履职过程中已积累了大量的公共信用信息。为进一步促进公共信用信息与市场信用信息融合,充分释放信用数据价值,需要在政府推动的基础上,强化市场驱动与社会参与,创新全域信用应用场景,构建政府、市场、社会协同共建的信用生态。
二、制定依据
该文件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宁波市社会信用条例》等,结合宁波实际制定。
三、政策解读
(一)主要内容
1.工作目标。提出要形成与高质量发展要求相适配、与现代化滨海大都市定位相契合的现代化信用生态体系,到2030年,各类主体信用建设全面覆盖,信用数据基础不断夯实,信用监管机制持续完善,信用服务市场逐步培育,城市信用建设水平位居全国第一方阵。
2.重点任务:包括5个方面23项任务。
一是构建覆盖各类主体的社会信用体系,围绕政务、经营主体、社会组织、自然人、司法执法信用建设等5项重点任务提出细化举措,健全各类主体信用建设机制。
二是夯实社会信用体系数据基础,聚焦信用记录完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统一公示、数据开放流通及安全保护等5项重点任务提出细化举措,强化信用数据支撑。
三是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围绕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3项重点任务提出细化举措,规范信用奖惩与信用修复。
四是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和治理机制,针对分级分类管理、信用承诺制、信用报告应用、政府合同履约信用监管、信用赋能基层治理、信用制度完善等6项重点任务提出细化举措,提升监管与治理效能。
五是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市场化社会化水平,围绕信用服务市场培育、信用融资和信用交易、平台经济信用建设、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等4项重点任务提出细化举措,激发市场与社会活力。
3.明确保障措施。健全信用宁波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发改委加强统筹协调,各地各部门切实履行本地区本领域信用建设责任,抓好任务落实。开展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建设成效评估,落实国家城市信用监测要求,加强薄弱指标改进提升。持续打造“全民诚信宣传周”等诚信宣传品牌,加强典型案例总结推广。
(二)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范围为宁波市全大市。
(三)实施时间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四、若干问题解答
(一)为何要发布本文件?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直接关系广大市场主体和市民群众切身利益。我市作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制定出台本实施方案,目的是更好对标落实国家顶层设计和政策部署,并把国家层面的宏观要求转化为契合我市发展定位、务实管用、可落地可执行的具体任务和创新举措,以信用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包含哪些内容?
根据《宁波市社会信用条例》有关规定,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由国家、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和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构成。我市已制定印发《宁波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4版)》,纳入公共管理机构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信用信息,包括登记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共计587项信息项,并对每项信用信息的信息类别、数源单位、公开属性、共享范围、更新频率、纳入依据等均作了明确。
五、关键词注释
信用修复:根据《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6号),信用修复是指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有关方面按照规定终止公示、停止共享和使用失信信息,同步依法依规解除失信惩戒措施的活动。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根据《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规范》(GB/T 45255-2025),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是指根据依法依规采集的与企业法人相关的多类信用信息,以公共信用信息为主要依据,综合运用其他类信用信息,采用科学的计算模型和评价指标,综合运用统计方法,对受评主体公共信用综合状况进行评价,并以适宜的等级划分或量化标准等形式予以表现或展示。
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国家数据局关于全面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通知》(发改财金〔2025〕565号),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是指使用基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汇集的各领域违法违规信息形成的专项信用报告,替代多个行政机关单独出具的有无违法违规记录的证明。
六、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解读人:贾学敏
电话:0574-89186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