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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厅
发文日期:2026-08-11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8-26 17:24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公厅

甬政发〔2026〕55号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00–2026–0007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现将《宁波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26年8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甬政发(2026)55号.pdf

宁波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总则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综合考虑公共交通发展水平、社会公众出行需求、城市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建立网约车运力规模动态监测机制。网约车数量和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但为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政府在必要时可对网约车数量等实行临时管控。

(二)市和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发展改革、通信、公安、人力社保、税务、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二、网约车平台公司

(三)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平台经营的,应当符合《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并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在本市登记注册子公司、分公司的,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授权其在本市全权承担经营服务、安全管理等企业主体责任的委托书。

4.在本市的办公场所证明材料,负责人员及管理人员信息。

5.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报告。

6.企业经营管理、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等保障制度文本:

①履行企业主体责任的承诺书;

②接入车辆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

③驾驶员管理制度;

④网约车调度规则;

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⑥安全稳定、运输保障、服务质量及投诉处理制度;

⑦信息安全及乘客隐私保护制度;

⑧平台数据库接入市出租汽车信息化监管平台,并制定相关的维护保障制度;

⑨运价制定规则、动态调整最高系数及价格公示制度;

⑩提供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服务的,提交防止非营运车辆利用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制度。

7.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区域为本市行政区域,经营期限为4年,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五)网约车平台公司因合并、分立产生新的经营主体,应当重新申请经营许可。在本市设立的涉及网约车经营的分支机构变更名称、负责人、办公场所等情形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六)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主动注销经营许可,并自终止经营之日起20日内交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三、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七)拟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本市号牌、7座及以下乘用车;

2.车身长度4600毫米以上、轴距2750毫米以上的乘用车,新能源汽车综合工况续驶里程须达到500千米以上(换电式纯电动汽车不受续驶里程限制),其中插电式(增程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续驶里程应满足有条件的等效全电里程100千米以上;

3.车辆符合节能环保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的要求,满足本市公布实施的最新机动车排放标准,投保营运车辆相关保险;

4.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鼓励使用车龄较短的车辆从事网约车经营,具体标准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网约车市场发展实际另行制定。

(八)车辆使用性质申请登记或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的,应当依法向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实施动态管理。

(九)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或车辆所有人向市或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2.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3.注册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机动车登记证、车辆行驶证、车辆购置发票、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相关保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合格报告;

5.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安装及接入情况凭证;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十)对符合条件的车辆,由市或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与车辆使用年限挂钩,最长不超过8年。

(十一)网约车终止经营、变更车辆登记所有人或者车辆使用性质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向市或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凭注销证明到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十二)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且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符合条件且考试合格的驾驶员发放《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四、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

(十三)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承担承运人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购买履行承运人责任的相关保险,运营服务中发生安全事故,应当对乘客的损失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2.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设施设备完好,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负责车辆日常管理。

3.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负责岗前培训、在岗继续教育、安全稳定教育等。

4.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发布的信息数据并备份。

5.明确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及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服务质量投诉,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向乘客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车型、颜色、使用年限等信息。

6.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按照有关规定公开运价结构、计价方式、价格标准和收入分配规则,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计价规则、收入分配规则调整时,应当提前15天向社会公布。每次订单完成后,应当在应用程序的驾驶员端列明乘客总支付金额、驾驶员劳动报酬,并显示乘客支付总金额减去驾驶员劳动报酬后与乘客支付总金额的比例。

7.向实际经营地所在的税务机关申领电子发票并向乘客开具,同时依法申报纳税。

网约车平台公司未履行承运人责任,服务质量考评不合格,或发生严重违反营运管理规定等行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以暂停受理其新增车辆许可业务。

(十四)网约车车身不得喷涂巡游出租汽车专用标志标识,不得安装顶灯、计价器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设施设备,不得利用车身做商业性广告。

(十五)网约车应当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提供运营服务,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入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候客通道轮排候客,执行政府部门指令性运输任务的除外。

(十六)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2.遵守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保持车容车貌和车内整洁卫生;

4.严格按照服务平台生成的订单提供运营服务,不得拒载或中途甩客;

5.按照约定标准及方式收费;

6.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十七)网约车聚合平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对相关网约车平台公司落实核验责任,不得接入未在当地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和车辆均应办理相应网约车许可;

2.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及相关网页显著位置,公开接入网约车平台经营者的名称、经营许可、投诉举报方式、计价规则以及聚合平台的用户协议、服务规则、投诉举报方式、纠纷处理程序等信息;

3.建立健全咨询服务和投诉处理的首问负责制度,及时处理乘客和驾驶员的咨询投诉;

4.不得干预合作网约车平台公司价格行为,不得直接参与车辆调度及驾驶员管理;

5.乘客因安全责任事故受到损害并要求聚合平台承担先行赔偿责任的,按照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十八)乘客应当文明乘车,并遵守以下规定:

1.按照约定标准及方式支付车费,无正当理由不得爽约;

2.不得要求驾驶员作出违反出租汽车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3.不得携带管制刀具、枪械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或者易燃、易爆、剧毒、有放射性、腐蚀性等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

4.醉酒者、精神病患者乘车应有健康成年人陪伴。

乘客发现车辆牌照号码或驾驶员信息与预约时不符的,可以拒绝乘坐、付费或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举报。

五、私人小客车合乘

(十九)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合乘服务提供者应当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安全行车。

(二十)通过信息服务平台撮合开展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1.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驾车出行信息;

2.合乘提供者需要合乘人分摊出行成本的,按照只计里程不计时间的原则,分摊每公里合乘费用不得高于巡游出租汽车每公里基础运价的50%(含多人拼车),并向合乘双方公开,不得向合乘者收取其他费用;

3.每辆私人小客车、每个司机每日累计提供合乘服务不得超过4次。

(二十一)合乘服务合同应当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纠纷解决方式,以及合乘费用分摊规则。

(二十二)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根据乘客意愿提供车辆和驾驶员,或者收费标准、服务频次超过上限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六、监督检查

(二十三)市和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监管平台,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市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二十四)交通运输、公安、税务、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和协作处理机制,并有权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二十五)市出租汽车协会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驾驶员和车辆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七、附则

(二十六)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1.网约车聚合平台,是指依托互联网技术、与网约车平台公司合作、面向乘客并匹配供需信息,共同提供网约车服务的平台。

2.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者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二十七)违反本细则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二十八)本细则自2026年9月12日起施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甬政发〔2016〕10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