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补助和奖励规定的通知
甬政发〔2026〕4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现将《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补助和奖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26年7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补助和奖励规定
为规范我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补助和奖励管理行为,依法保障被补偿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征地房屋补偿
(一)住宅用房搬迁费
按住宅用房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计算,低于1万元的,按1万元补偿。搬迁费实行一次性补偿,不按搬迁次数重复计取。
(二)住宅用房临时安置费
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和奉化区(以下简称市六区)按住宅用房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0元计算,住宅用房合法建筑面积超过250平方米的,按250平方米计算;低于75平方米的,按75平方米计算。
余姚市、慈溪市、宁海县和象山县(以下简称县〔市〕)的住宅用房临时安置费标准由属地另行制定。
(三)非住宅用房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1.商业、办公用房按非住宅用房评估价值的3%补偿。
2.工业、仓储和其他类型非住宅用房按非住宅用房评估价值的5%补偿。
(四)非住宅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对因征地造成停产停业的,按非住宅用房评估价值的3%补偿。
二、征地房屋奖励和补助
(一)住宅用房货币补偿奖励
住宅用房被补偿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和奉化区按货币补偿资金15%的比例给予奖励;镇海区、北仑区按不高于货币补偿资金15%的比例给予奖励,具体比例由两区另行制定。
县(市)的住宅用房货币补偿奖励标准由属地另行制定。
(二)非住宅用房货币补偿奖励
非住宅用房被补偿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非住宅用房评估价值的15%给予奖励。
(三)住宅用房货币补偿购房补助
市六区住宅用房被补偿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并将货币补偿资金全额兑换成房票,在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用房(含车库、车位)的,凭不动产权证和购房纳税凭证(或预购商品房网签备案的买卖合同和全款购房凭证),可按货币补偿资金的10%给予购房补助;实际购房资金少于货币补偿资金的,按购房纳税凭证记载的价税合计金额的10%给予购房补助。
被补偿人在征收土地预公告或拆迁公告发布后,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用房(含车库、车位)的,在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按前款规定给予购房补助。
县(市)的住宅用房货币补偿购房补助标准由属地另行制定。
(四)安置房公摊面积补助
住宅用房被补偿人选择安置房补偿方式且安置房设置单元电梯的,在其可安置面积的基础上,按下列标准给予公摊面积补助,补助面积部分不支付房款:
1.每单元设置1部电梯的,补助建筑面积3平方米;
2.每单元设置2部及以上电梯的,补助建筑面积10平方米。
(五)签约腾退奖励
市六区被补偿人在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载明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期限内腾退土地和房屋的,对住宅用房被补偿人按每户3万元给予奖励,对非住宅用房被补偿人按非住宅用房评估价值的5%给予奖励。
县(市)的签约腾退奖励标准由属地另行制定。
三、其他事项
宁波前湾新区、宁波高新区范围内的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补助和奖励标准遵照属地行政区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宁波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货币安置补偿奖励和补助规定〉有效期的通知》(甬政发〔2025〕5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