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现就《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25〕63号)精神,为保障我市精减退职人员基本生活,结合我市实际,有必要对我市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作适当调整。
二、制订依据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25〕63号)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调整的额度,负责发放部门和经费列支渠道,以及执行时间。
(一)调整额度。参考浙人社发〔2025〕63号文件规定的各类人员每人每月调整额度,结合我市近年调整办法,按与省一致增资水平,调整我市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即:凡符合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人员每人每月由4015元调整为4135元(每人每月增加12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人员每人每月由3600元调整为3705元(每人每月增加105元)。上述人员的医疗保健费每人每月由500元调整为515元(每人每月增加15元)。凡符合省委办〔1981〕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1984〕217号、〔84〕财行440 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920元调整为1955元(每人每月增加35元)。
(二)负责发放部门和经费列支渠道。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单位负责发放,如原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均按原经费开支渠道列支。现既无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负担。
(三)执行时间。本次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从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四、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周巍
联系方式:0574-89298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