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13302045736565094/2026-49769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机构:市人力社保局
发文日期:2026-04-29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04-29 15:39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人力社保局

现就《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25〕64号)精神,为保障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和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基本生活,结合我市实际,有必要对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作适当调整。

二、制订依据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25〕64号)。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调整额度,经费列支渠道和执行时间。

(一)调整额度。参考浙人社发〔2025〕64号文件规定的各类人员每人每月增加额度,结合我市近年调整办法,按与省一致增资水平,调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遗属补助费标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和非因工死亡后,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295元调整为3395元(每人每月增加10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800元调整为2885元(每人每月增加8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和曾获得省级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父母、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545元调整为2620元(每人每月增加75元);机关事业单位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因病和非因工死亡后,其生前抚养的子女,以及新中国成立后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因病和非因工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570元调整为1600元(每人每月增加30元)。上述遗属系鳏寡孤独者每月增发60元。

此外,机关和事业单位因工死亡工作人员遗属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凡根据浙劳人险〔84〕218号、〔84〕财企879号、省总工字〔1984〕50号文件规定,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其生活补助费标准按省增资水平每人每月提高25元。

(二)经费列支渠道。调整标准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安排。

(三)执行时间。本次调整标准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四、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周巍

联系方式:0574-89298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