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现就《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5年12月5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25〕66号),决定从2025年1月1日起继续适当调整国有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我市相关人员和对象需加以贯彻落实。
二、制定依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25〕66号)
三、内容解读
(一)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怎么调整?
答: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329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395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2800元 实施调整为每人每月288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254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620元。
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430元,供养直系亲属系鳏寡孤独者,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490元。获省级劳模、军级战斗英雄及以上荣誉称号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550元。
(二)市属改制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和保养人员生活费标准怎么调整?
答: 根据甬政发〔2003〕16号文件规定委托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发放生活费的市属改制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和保养人员生活费,每人每月增加25元。
四、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答:上述两项标准均从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五、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吕春玲
联系方式:0574-89298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