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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财政
发布机构:市财政局
发文日期:2026-04-14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关于修订〈宁波市市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04-14 14:05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宁波市财政局

一、修订背景

为适应银行业发展形势需要,支持各类商业银行依法依规、公平有序参与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投标活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对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参与银行的准入范围进行了修订;为进一步加强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质押品管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质押品管理有关规定,对质押品范围、比例等重新进行规定。据此,我市相应修订了《宁波市市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修订依据

(一)《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财库〔2025〕7号);

(二)《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质押品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25〕24号)。

三、主要修订内容和政策举措

(一)关于参与银行范围和资格条件。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财库〔2025〕7号),将参与商业银行范围修订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宁波市内法人银行或法人银行宁波市级分行。商业银行的存款经营行为应符合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要求;同时,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有关要求,取消商业银行参与市级国库现金管理活动需满足“为当年度宁波市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的条件。

(二)关于质押品管理。为丰富质押券品种,提高商业银行参与积极性,《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质押品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25〕24号)将政策性金融债券纳入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质押品范围,调整了质押比例,并对操作流程、风险监测、违约处理等作出进一步规定,以保障存款资金安全。鉴于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债券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质押品范围、比例等质押制度,为确保我市制度的稳定性,并与财政部最新规定保持一致,不再于实施细则中对质押品的范围和比例等内容作具体阐述,相关要求按照财政部具体规定执行。

(三)其他。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已正式更名为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将《实施细则》中“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市人行”分别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人行宁波市分行”。

四、适用范围及对象

《实施细则》适用于宁波市市级国库现金管理;适用对象为市财政局、人行宁波市分行和各商业银行。

五、关键词解释

市级国库现金管理:是指在确保国库现金安全和资金支付需要的前提下,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运用金融工具有效运作市级库款的管理活动。

六、其他

《实施细则》自2026年4月14日起施行。

七、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宁波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

解读人(处室)及联系方式:宁波市财政局 国库局 徐老师,0574-89388479;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 国库处 张老师,0574-87058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