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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科技
发布机构:市科技局
发文日期:2026-07-13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关于印发《关于自主研发科技项目认定为宁波市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7-13 10:17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科技局

甬科资〔2026〕84号

各区(县、市)科技局、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

为建设全域高水平创新型城市,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提升企业和高校院所自主科技创新能力,制定了《关于自主研发科技项目认定为宁波市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7月13日

关于自主研发科技项目认定为宁波市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全域高水平创新型城市,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深化教育科技人才一体改革,进一步提升我市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水平,根据省科技厅《关于省重点行业领域科技计划项目、企业自主实施的科技项目和高校院所实施的产学研项目上升为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细则(试行)》(浙科发重〔2025〕37号),结合《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自主研发科技项目包括企业自主实施的科技项目、高校院所实施的产学研项目和行政协议项目三类。项目应聚焦我市特色现代化产业体系,重点面向新材料、人工智能与大数据、高端装备、新能源、生命健康和未来产业等领域。严禁涉及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明确禁止投资的领域

其中,企业自主实施的科技项目是指在宁波市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的企业自筹资金、自行立项、自行实施的科技项目;高校院所实施的产学研项目是指在宁波市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高能级科创平台、新型研发机构等单位实施的产学研项目;行政协议项目是指宁波市人民政府或宁波市科学技术局与科研实施方所签的行政协议所明确的单位自行立项实施的项目。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认定工作,包括项目申报、审核、评审、公示、监管等全过程管理,企业自主实施的科技项目和高校院所实施的产学研项目全过程纳入宁波科技大脑(https://stbrain.kjj.ningbo.gov.cn/)实行统一管理。

市级有关部门、高校院所、区(县、市)科技局、开发区(园区)科技管理部门等归口管理单位作为项目推荐单位,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及相关责任主体信用记录等进行初审。

项目承担单位履行项目实施的主体责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履行科研诚信承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等,接受市科技局及归口管理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企业自主实施的科技项目认定为宁波市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作为科技项目的牵头实施单位,应围绕解决企业或产业关键技术问题进行科研攻关,形成重大科技成果(认定标准见附件)并完成成果登记,且该项目未获国家、省级、市级等有关部门立项支持;

(二)项目由申报企业自筹资金、自行立项、自行组织实施、自行管理,项目研发费用管理应按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于2023年7月联合发布)执行,项目经费须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三)项目应在完成验收后2年内申报,项目验收可由企业根据内部验收标准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验收;

(四)项目投入经费应达1000万元(含)以上(基础研究类项目下调至200万元(含)以上);

(五)项目前三负责人、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参与单位均未在科研违规失信惩戒期内。

第五条 高校院所牵头实施的产学研项目认定为宁波市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应围绕企业、产业或重大工程关键技术问题进行协同研究攻关,形成重大科技成果并完成成果登记,且该项目未获国家、省级、市级等有关部门立项支持;鼓励高校院所和本地企、事业单位联合攻关。

(二)项目承担单位与企业委托方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包括技术开发、技术合作、技术服务等),并按照规定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单个项目横向经费实际累计到账总金额须达200万元(含)以上(科技副总牵头的横向项目下调至100万元(含)以上);

(三)项目应在通过委托方完成验收后2年内申报,且研发周期不超过3年;

(四)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成员与委托方不得存在关联交易等利害关系;

(五)项目前三负责人、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参与单位均未在科研违规失信惩戒期内。

第六条 行政协议项目视为宁波市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协议中明确规定:协议相对方牵头组织实施的科技计划项目视同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二)视为宁波市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项目投入总经费应达500万元(含)以上;

(三)该项目未获国家、省级、市级等有关部门立项支持;

(四)项目前三负责人、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参与单位均未在科研违规失信惩戒期内。

第七条 除行政协议项目外,企业自主实施的科技项目和高校院所实施的产学研项目认定采取限项制,项目前三负责人每年度限申报1项。同一企业每年度限申报1项(市级创新联合体牵头企业、科技领军企业每年度可申报2项),基础研究类项目可额外申报1项。所有认定项目不计入在研项目数。

第三章 流程及材料

第八条 企业自主实施的科技项目和高校院所实施的产学研项目的认定程序包括项目申报、归口初审、形式审核、专家评审、项目公示、项目归档。

(一)项目申报。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宁波科技大脑”在线填写申报书并上传相关附件材料,并在承担单位内部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归口初审。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等情况进行审核,通过“宁波科技大脑”确认推荐项目。

(三)形式审核。市科技局组织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核,符合申报通知要求的项目进入评审程序。

(四)专家评审。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归口推荐项目进行分类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实地核查情况等,研究并提出拟认定项目。

(五)项目公示。拟认定项目的公示不少于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宁波市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有异议的,由推荐单位进行核实处理。认定为宁波市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由市科技局赋予宁波市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编号并发文公布。

(六)项目归档。认定为宁波市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后,其验收证书由市科技局在“宁波科技大脑”归档备案。

第九条 企业自主实施的科技项目、高校院所实施的产学研项目申报所需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项目立项文件;

企业自主实施项目需提供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关部门关于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高校院所实施的产学研项目需提供经技术合同登记点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

(三)研发费用的佐证材料;

企业自主实施项目需提供该项目研发支出辅助账、该项目执行期每年度的《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即每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10710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本项目对应归集情况)或提供该项目专项审计报告;高校院所实施的产学研项目需提供横向经费到账情况和使用情况及相关材料。

(四)项目成果相关材料;

企业自主实施项目需提供项目原计划研究内容,实际开展的主要研究工作、关键技术突破点,实现的研发成果及重大科技成果证明材料;高校院所项目需提供项目委托方出具的验收材料,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相关材料;项目实施绩效总结、科技报告;重大科技成果证明材料。

(五)诚信及无利害关系承诺书;

(六)科研伦理审批意见(有科研伦理风险的项目);

(七)项目承担单位内部公示材料;

(八)其他材料。

第十条 开展认定工作定向试点。甬江实验室、中国科学院宁波材料所、宁波大学、宁波东方理工大学等四家单位牵头自主实施的符合申报条件(详见第五条)的产学研项目,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形式审核和专家评审。评审结果报市科技局进行项目公示和项目归档。

第十一条 行政协议项目认定流程包括内部审查、归口上报、项目公示、项目归档。

行政协议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组织形式审核和专家评审予以立项,并通过归口管理单位将项目清单、项目合同任务书和协议报市科技局备案。市科技局进行项目公示后赋予宁波市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编号;项目的过程管理和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管理实施;项目验收后,通过归口管理单位将项目验收材料上报市科技局进行项目归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认定项目实行事前承诺和事后监管制度,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签署诚信及无利害关系承诺书,确保项目申报认定过程的所有材料及数据真实准确。

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覆盖项目全过程的内部管理制度,妥善保存项目合同文本、原始数据、财务凭证等关键资料,确保研发活动可追溯、可验证、可核查。

推荐单位应建立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核查机制,严格按照申报流程和要求对承担单位研发投入规模、重大科技成果、成果转化效益等核心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三类项目为事后认定项目,研发经费和活动管理由承担单位自行负责,不再享受市级财政经费支持。

第十四条 认定项目获得市科技局赋予的项目编号后,视同承担宁波市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可作为申报各级支持政策(含评奖、评优、评先及职称评定等)所需的条件、资格佐证。

第十五条 加强科研诚信管理,对提供虚假材料的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取消项目认定,并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三年,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附件:重大科技成果参考标准.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