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13302040029397670/2026-49746
主题分类:科技
发布机构:市科技局
发文日期:2026-04-14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关于印发《宁波市“十五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名单核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4-15 09:17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科技局

甬科资〔2026〕30号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05-2026-0001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7号)和《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6〕8号)要求,市科技局经征求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宁波海关等单位意见,研究制定了《宁波市“十五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名单核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4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印发《宁波市“十五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名单核定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宁波市“十五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名单核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7号)和《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6〕8号)要求,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科技创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十五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名单核定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宁波市税务局、宁波海关开展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名单核定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本市“十五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要求,由市民政局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2.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

3.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20人以上,且占全部在职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4.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还应符合科技部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规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基本条件。

5.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名单核定工作,由申请单位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申请表(附表);

2.单位概况、现有基础、人才团队情况(包括姓名、学历、职称、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联系方式等)和科技创新活动等情况说明。

3.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复印件。

第六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民政局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初步审核。初步审核通过后,由市科技局书面征求市财政局、宁波市税务局、宁波海关意见,确定核定结果并函告宁波海关,抄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宁波市税务局,并报送科技部。

第七条 经核定享受“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发生单位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在政策有效期限内(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按照本办法规定,会同有关单位重新核定变更后的单位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否继续享受政策,并注明变更登记日期。核定结果由市科技局函告宁波海关,抄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宁波市税务局,并报送科技部。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附件:宁波市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