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甬科基〔2026〕33号
各区(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开发园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财政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科技特派员制度建设,加强和规范宁波市科技特派员管理,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宁波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管理办法》(甬科社〔2022〕30号)进行了修订,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形成《宁波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宁波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6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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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一、总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乡村人才振兴及科技特派员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加强和规范科技特派员的管理,贯彻《关于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甬党办〔2021〕73号)文件精神,根据《浙江省推进科技特派员制度走深走实五年发展规划(2023—2027年)》(省科领〔2024〕1号)修订本办法。
(一)市科技特派员定义。本办法所称市科技特派员是指宁波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从高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选派到基层开展技术服务或创新创业的科技人员、团队或法人单位,按组织方式分为个人科技特派员、团队科技特派员和法人科技特派员。
个人科技特派员是以个人形式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到乡镇街道(村)推进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新模式的示范应用,实施转化一批新技术新成果,帮助企业增效、农民增收,开展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提升基层人员专业能力和科学素养。开展科普宣传活动,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
团队科技特派员是由5名及以上科技人员组成,以培育壮大乡村特色主导产业和开展特色服务为目标的跨学科科技服务团队。与结对服务单位开展制定和完善科技支撑乡村振兴、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各类战略规划。围绕特色主导产业需求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撑派驻地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壮大、未来产业前瞻布局。帮助建设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培养和引进各类人才。
法人科技特派员是高校、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等法人单位以科技特派员身份,与乡镇街道、现代农业园区、农业科技园区等区域行政主体开展产学研科技合作,强化对结对服务单位的科技支撑,针对地方需求系统配置各类创新资源。制定实施本单位科技特派员管理制度,包括日常管理、经费保障、职称评定、奖惩激励等。
(二)选派原则。市科技特派员选派按照“政府搭台、市场选择、自愿参加”原则,由符合条件的主体自愿申请,所在单位组织推荐,服务地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会同市科技特派员所在乡镇(街道)初审,市科技局审核通过后予以公布。
(三)服务期限。市科技特派员服务期为三年,实行申报审核备案管理,服务期满当年进行绩效考核,绩效考核将作为下一轮申报市科技特派员备案的重要依据。
二、工作职责
(一)市科技特派员的主要职责:
1.开展技术服务和研发。通过远程咨询、现场指导等方式,围绕技术瓶颈协助服务对象解决现实科技难题,针对性导入各类创新要素,开展科研攻关和产品研发。
2.开展成果转化和示范。推进新技术、新装备、新模式在服务领域转移转化和先进成熟适用技术的示范应用,推动育成农业新品种在基层一线示范推广。参与各类科技示范基地、科创园区建设,打造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科技应用场景。
3.开展科技培训和宣传。通过现场授课、网络公开课、在线问答等方式,开展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提升服务对象专业能力和科学素养,培养技术骨干力量。通过会议宣讲、专题座谈、入户走访、新媒体报道等形式,向服务对象开展科学普及和政策宣传。
4.开展创新创业活动。通过技术入股、资金入股、技术承包或租赁经营等多种形式,创办、领办、协办科技企业、专业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中介机构等,与服务主体结成利益共同体,以服务推动产业发展。协助服务地企业融入供应链体系,帮助服务对象开展品牌培育工作。
5.开展战略规划和咨询。加强调查研究,帮助服务地制定和完善科技支撑区域特色产业发展、推动乡村振兴的战略规划,参与派驻地科技项目研究和咨询工作。
(二)市科技局主要职责:
1.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全市科技特派员工作,负责市科技特派员的政策制定、综合协调、宏观指导等事项。
2.组织开展全市科技服务需求征集、市科技特派员备案审核、绩效评价、监督管理、培训交流、宣传报道、团队科技特派员项目管理等工作。
3.负责提出市科技特派员年度预算经费分配方案。
4.做好专项资金的执行管理和全过程绩效管理。
5.指导区(县、市)、各派出单位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工作。
6.推进市科技特派员数字化建设与管理。
(三)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1.协同市科技局制定科技特派员相关管理制度。
2.负责市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预算管理。
3.会同市科技局按规定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工作。
(四)各区(县、市)和开发区(园区)科技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属地科技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辖区内科技需求征集与报送,市科技特派员备案审核推荐,组织市科技特派员开展科技服务与宣传报道等工作。
2.负责辖区内市科技特派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配合市科技局做好市科技特派员的绩效评价和项目管理等工作。
3.负责推荐备案入选的除市内高校、科研院所外的个人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管理及团队科技特派员项目管理等工作。
4.负责本级科技特派员的对接选派、交流培训等工作。
(五)派出单位的主要职责:
1.鼓励支持市科技特派员深入基层开展创新创业及科技服务,给予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保障,并将工作成效作为年度评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和职务晋升的重要参考依据。
2.负责本单位市科技特派员的选派推荐、培训交流及工作总结,及时开展典型事迹、先进人物的宣传报道。
3.负责本单位团队科技特派员项目管理,协助做好市科技特派员日常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
(六)派驻单位的工作职责:
1.负责派驻市科技特派员的工作衔接,并为市科技特派员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2.提出本单位科技需求,协同申报并实施团队科技特派员项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落地,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资源利用率。
3.做好市科技特派员科技服务协议的签订,配合市科技局做好日常工作及绩效评价等工作,对市科技特派员服务满意度进行评价。
三、选派条件及程序
(一)市科技特派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市科技特派员及参与成员应具备较强的政治素质、良好的品德修养和较高的职业素养;热心基层科技服务工作,具有适应工作要求的身体条件;具备与服务领域需要相适应的专业知识、技术能力和沟通表达能力。
2.个人科技特派员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技术水平。
3.团队科技特派员应由5名及以上专业结构合理的跨学科科技人员组成;团队负责人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技术水平,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负责人只能在一个团队担任负责人;团队成员应具有较强的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团队合作意识,一名成员最多可在2个团队中担任成员。
4.法人科技特派员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好的社会声誉,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自愿从事科技服务工作,履行社会责任;法人科技特派员负责人是法人单位授权代表,应具备组织领导能力,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技术水平。
5.已与服务单位签订科技服务协议,明确科技服务内容、目标及服务期限等。
(二)市科技特派员的选派程序:
1.征集需求。市科技特派员和科技服务需求双向征集,采用常年受理、网上填报,经科技人员所在单位或科技服务需求填报地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上报市科技局。
2.组织申报。市科技局根据需求征集情况,每年年初印发年度市科技特派员选派通知,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团队或法人单位根据要求在线填报相关表格、上传科技服务协议和相关资料。
个人科技特派员经科技人员所在单位审核推荐、服务地所属科技管理部门会同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备案。
团队科技特派员经团队负责人及团队成员签字确认、团队负责人所在单位审核推荐、服务地所属科技管理部门会同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备案。
法人科技特派员经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由法人单位报市科技局备案。
3.备案审核。市科技局对科技特派员申报、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选派条件的,在宁波市科技局网站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登记备案并公布。
四、管理评价
(一)服务要求。市科技特派员应当履行科技服务协议,深入派驻单位开展科技服务,解决乡村振兴、共同富裕、产业发展等方面遇到的困难。个人与团队科技特派员每年应完成相应工作任务,到派驻单位开展服务活动不少于12次或服务时间不少于30天。
市科技特派员在服务期内一般不做调整,如因特殊原因进行调整须经所在单位、服务地科技管理部门会同服务地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后,通过在线平台办理,报市科技局审核,经审核如无法继续履行市科技特派员职责的取消科技特派员备案资格。
(二)管理要求。属地科技管理部门、派出单位、派驻单位应当按照工作职责要求,履行市科技特派员管理与服务职能,及时反馈市科技特派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好市科技特派员工作总结、典型案例报送和宣传等工作。
(三)考核评价机制。市科技特派员实行平时(定期)考评、期满绩效评价管理机制。
平时(定期)考评和期满绩效评价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其中个人特派员“优秀”比例不超过年度绩效评价总数的20%,团队科技特派员和法人科技特派员“优秀”比例不超过年度绩效评价总数的10%。绩效评价总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总分89分—70分为“称职”,总分69分及以下为“不称职”。
平时(定期)考评实行日常服务活动在线记录和定期(每半年)工作实绩在线填报,个人和团队科技特派员定期填报的实绩经派出单位审核、属地科技管理部门会同市科技特派员服务地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法人科技特派员经法人单位审核后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相关专家对填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根据专家审核意见,对完成年度工作且确定为称职以上科技特派员经公示无异议后给予相应经费补助;对经审核没有完成年度工作或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不得享受相应补助经费,并取消科技特派员备案资格。
科技特派员服务期满应进行绩效考核,绩效评价由市科技局牵头组织实施,考核突出工作实绩,包括科技服务协议履行情况、工作特色与亮点、派驻单位满意度等。
(四)绩效评价程序:
1.发布通知。市科技局每年年底印发市科技特派员绩效评价通知,明确评价原则、评价要求、评价流程、工作重点等具体内容。
2.评价建议。市科技特派员(个人、团队、法人)根据服务协议、绩效评价通知要求,撰写工作绩效总结材料,通过在线平台填报相关表格。
个人和团队科技特派员经派出单位审核、属地科技管理部门会同市科技特派员服务地乡镇(街道)研究,提出绩效评价等次建议,报送市科技局。
法人科技特派员经法人单位审核后报送市科技局。
3.审核确认。市科技局根据属地科技管理部门报送的评价等次建议和法人科技特派员报送的工作绩效总结材料,结合市科技特派员服务期内(每半年提交一次)工作总结等组织开展评审。根据评审意见,确定评价等次,经公示无异议的,在市科技局网站公布并通报相关单位。
绩效评价等次为“优秀”的个人科技特派员、团队科技特派员、法人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或法人单位应在本单位年度绩效评优、人员职称晋升、项目申报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绩效评价等次为“不称职”的,取消市科技特派员备案资格。
五、扶持政策
(一)专项经费。每年从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项经费,用于经市级备案的法人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个人与团队科技特派员的综合补贴经费及团队科技特派员的项目经费。建立补贴政策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政策实施绩效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时调整完善相关补助政策。
(二)法人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法人科技特派员结对活动中的科技培训、技术服务、创新创业等活动。对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法人科技特派员,每年根据年度工作量和工作成效,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该档补助数量不超过法人科技特派员总数的20%)、考核结果为“称职”的给予不超过3万元两档补助,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不予补助。
(三)个人与团队科技特派员综合补助经费。用于相关人员的交通费和生活补助,实行年度包干制。
1.经市科技局登记备案且完成年度服务工作的个人科技特派员,对派驻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奉化区、宁波高新区的,每人给予1000元交通补贴和4000元生活补助,派驻余姚市、慈溪市、宁海县、象山县、前湾新区的每人给予2000元交通补贴和4000元生活补助,市外选派服务我市的个人科技特派员,每人给予2000元交通和3600元生活补助。
2.经市科技局登记备案且完成年度服务工作的团队科技特派员(不含获得市公益类计划乡村振兴团队科技特派员项目的团队),对派驻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奉化区、宁波高新区的,每个团队给予2000元交通补贴和5000元生活补助,派驻余姚市、慈溪市、宁海县、象山县、前湾新区的每个团队给予3000元交通补贴和5000元生活补助,市外选派服务我市的团队科技特派员,每个团队给予2000元交通和3600元生活补助。团队负责人应根据团队成员实际完成工作情况合理分配综合补助经费,并提供经费分配的佐证材料。
3.从农机推广机构选派备案的个人与团队科技特派员不发放补助。
(四)乡村振兴团队科技特派员项目。在年度市公益类计划项目中设立乡村振兴团队科技特派员项目,支持团队科技特派员围绕乡村全面振兴和共同富裕,结合派驻单位科技需求,开展科技攻关与示范应用。市内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牵头备案的团队科技特派员,由团队负责人作为项目负责人,联合签订科技服务协议的服务对象,通过所在单位科技管理部门推荐申报团队科技特派员项目;市外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牵头备案的团队科技特派员,由团队负责人作为项目负责人,依托签订科技服务协议的服务对象,通过服务对象所在属地科技局推荐申报团队科技特派员项目。项目组成员应为团队科技特派员成员及服务对象相关人员,项目组成员应当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记录,未列入失信名单。项目应符合年度申报通知要求,实施期限不超过两年。各团队科技特派员每年度限报1项,项目实施期间和项目未结题验收不允许再次申报乡村振兴团队科技特派员项目,项目不计入市科技计划项目限项申请范围。
团队科技特派员项目按照年度预算经费组织实施,单个项目资助经费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具体参照《宁波市公益性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管理。
(五)经费拨付。市科技局根据本办法规定,拟定年度市科技特派员补助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下达补助经费。从市内高校、科研院所选派备案的个人与团队科技特派员,综合补助经费拨付至派出单位,由派出单位支付给个人或团队负责人账户;市内其他单位及市外选派备案的个人与团队科技特派员,综合补助经费拨付至各属地财政局,再由属地科技管理部门拨付至个人或团队负责人账户。资金拨付应符合相关管理办法规定。
六、监督检查
(一)市科技特派员要按照服务协议约定开展科技服务,派出单位和属地科技管理部门做好跟踪服务和管理。市科技特派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向派驻、派出单位报告工作情况。
(二)属地科技管理部门、各派出单位应加大对市科技特派员的管理,及时掌握市科技特派员相关情况,按照要求向市科技局报送市科技特派员工作总结。
(三)市科技局对市科技特派员开展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不接受管理、半年以上未开展科技服务活动、严重失信、违法违纪等情况的,将撤销其市科技特派员备案资格,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科研信用管理规定,进行相关信用记录处理。
(四)市科技特派员选派备案、绩效评价和专项经费使用,应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五)属地科技管理部门、市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参照本办法规定,研究制定本地、本单位科技特派员选派、评价等具体实施办法。
七、附则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3年。2022年9月7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甬科社〔2022〕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