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13302040029397670/2026-49758
主题分类:科技
发布机构:市科技局
发文日期:2026-05-25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关于印发《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5-26 10:39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科技局

甬科资〔2026〕45号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05-2026-0004

各区(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建设全域高水平创新型城市,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关于建设一流创新生态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深化建设全域高水平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甬党发〔2026〕16号)等文件精神,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6年5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印发《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

为建设全域高水平创新型城市,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围绕打通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进一步提升我市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水平,按照《关于建设一流创新生态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深化建设全域高水平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甬党发〔2026〕16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简称“科创甬江2035”计划)是指聚焦市委市政府重大科技战略目标和任务,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以重大关键技术突破、重大创新产品研发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示范为重点组织实施的专项科技计划。

第二条 “科创甬江2035”计划聚焦我市特色科技创新体系和重点产业发展方向,重点面向新材料、人工智能与大数据、高端装备、新能源、生命健康等领域组织开展攻关计划任务。

第三条 “科创甬江2035”计划包括战略引领计划、平台筑基计划、产业攻坚计划、场景示范计划和部(省)配套计划等五大体系。从前沿科学问题、关键共性技术到重大成果应用示范开展全链条布局和一体化实施。根据攻关任务的周期性、功能性以及不同创新主体适应性等区别,各类型计划可根据技术(产业)领域下设专项项目,滚动开展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根据各类型计划特点,“科创甬江2035”计划采用“揭榜挂帅”“赛事比拼”“赛马制”“定向委托”“定向择优”等方式遴选项目。

“揭榜挂帅”方式是企业或高校院所出题、政府立题、各路创新资源协同破题的组织模式,通过向全市广泛征集技术需求和“卡脖子”问题,政府组织专家凝练并编制指南发布,通过公开竞争择优立项。“赛事比拼”方式是通过组织大赛等活动来遴选入围项目的组织模式。“赛马制”方式是对于同一指南方向(榜单)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申报(揭榜)单位,在评审得分相近,且同时满足研发水平相当、技术路线不同和实施方案可行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先平行立项等额资助、后择优资助的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并在项目立项时注明为“赛马制”项目。“定向委托”方式是对涉及战略性及其他存在不宜公开竞争因素的科研任务,采取非公开竞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的组织模式。“定向择优”方式是对涉及战略性及其他存在不宜公开竞争因素的科研任务,在特定单位或区域范围内发布指南,通过专家评审择优确定支持项目。

第五条 “科创甬江2035”计划的申报单位一般应建有重点实验室、重点企业研究院、企业研究院、企业技术研发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博士后工作站等市级以上科创平台之一,具备实施项目的研发场地、基础设施、研发人员以及相应的科研、财务管理制度等;申报单位近3年内(成立不满3年的自成立时起)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未被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单,未在科研诚信惩戒期内,未发生其他不适宜申报科技项目的情况。

第六条 项目的第一负责人应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较高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为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具有完成项目所需要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项目的前三负责人应与项目承担单位或合作单位签订有劳动合同,其中第一负责人应是项目承担单位具有正式劳动合同关系一年以上的全职人员。属于高校院所的项目第二、第三负责人,如存在双聘情形,双聘人员需同时出具用人单位聘用合同及劳动关系所属单位同意证明,且聘用合同需要覆盖项目执行周期。项目的前三负责人按相关规定实行限项管理。

第七条 市科技局是“科创甬江2035”计划的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各类计划专项,根据年度预算情况,开展项目的指南论证、评审立项、绩效管理、监督检查、验收评估等全过程管理;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指导监督项目实施;组织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和监督。

市财政局负责“科创甬江2035”计划预算管理和资金保障;根据市科技局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下达资金,按规定对计划项目实施开展财会监督。

市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区(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园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是计划项目管理的主要责任单位,负责项目申报组织、审核推荐、财政资金转拨、日常监管等,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完成任务书规定任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指导、督促项目负责人按进度要求完成任务书规定的考核目标与任务,及时报告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组织实施的直接责任人,负责项目具体实施,按要求完成任务合同书规定的任务,配合项目承担单位做好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和经费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战略引领计划

第八条 战略引领计划围绕国家战略需求和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未来产业布局等需求,聚焦新材料、人工智能与大数据、高端装备、新能源、生命健康、深海科技、商业航天等重点领域,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战略性、标杆性的重大科研项目,旨在推动重大标志性原创成果产出、引领发展新质生产力。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九条 战略引领计划原则上面向具有产业链影响力的行业龙头企业、具备长期科研攻坚能力的高校院所或其他具备战略研发能力的创新主体,须以联合体形式组织项目申报。企业作为项目牵头单位的,须联合上下游产业链企业、高校院所、科研机构;高校院所作为项目牵头单位的,须联合具有产业链影响力的行业龙头企业、相关科研机构,并应满足以下条件:

牵头单位近三年每年研发费用内部支出不低于5000万元,拥有高水平的研发团队,建有省级及以上研发平台,具备较强的产业带动或系统集成、组织协调及管理能力,且已承担的科技项目在组织实施、资金筹措、经费管理、科研诚信、知识产权保护、验收结题及接受监督检查等方面记录良好。

第十条 战略引领计划由市科技局按照“成熟一个、启动一个”的原则设立,以“主动布局”等方式研究确定项目牵头单位、实施方案,通过“定向委托”、“定向择优”等方式组织实施。项目牵头单位编制并申报项目实施方案。组建由该行业领域权威专家组成的项目咨询论证组,市科技局会同咨询论证组及相关部门对实施方案进行咨询论证,项目通过论证后实施。鼓励具有重大产业化价值、且以优秀等级通过验收的顶尖人才科技项目的顶尖人才,牵头申报项目实施方案。

项目牵头单位应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科研力量开展联合攻关。项目下设若干子项目,子项目可由联合体内不同的单位具体承担实施,子项目数量一般不超过15个。

强化战略引领计划项目实施绩效,原则上项目应在高层次人才引育、省级以上重大创新平台建设、产业化产出、企业孵化等标志性成果产出方面具有显著突破,具体在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

第十一条 战略引领计划项目市级财政支持额度一般不高于5000万元。对于行业龙头企业牵头的战略引领计划项目,市级财政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研发总预算的1/5。对于高校院所牵头的战略引领计划项目,市级财政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研发总预算的1/2。

第三章 平台筑基计划

第十二条 平台筑基计划以引育重大科创项目、提升平台原始创新能级、打造产业创新策源高地、助力区域创新生态跃升为目标,按照“产业导向、主动布局”的原则,重点引进建设一批涵盖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全链条的重大科创平台。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三条 平台筑基计划主要面向具有重大科研影响力的人才(团队)、具备科研攻关能力的高校院所或其他具有一定研发成果的创新主体,原则上由单一主体牵头实施,并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纳入《浙江省支持重大科创平台和新型高校建设办法》支持范围的重大科创平台;

(二)市委市政府重点支持的重大科创平台或项目。

第十四条 平台筑基计划一般以“主动布局、定向委托”等方式组织实施,牵头单位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论证后,经市科技局研究审议确定立项,并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开展中期考核及验收。根据发展需求,项目可下设若干子项目,子项目数量一般不超过10个。探索“拨改投”“拨投结合”“先投后股”等支持方式,涉及市级财政资金股权占比的,在具体协议中明确。

第十五条 平台筑基计划项目支持额度、经费使用、项目配套等按照市委、市政府相关协议、方案执行。鼓励新引进的重大科创平台以平台筑基计划项目方式支持。享受平台筑基计划项目支持的重大科创平台原则上不再享受其他市级科技竞争性项目经费支持,且原则上不再享受市级财政支持平台建设的政策。

第四章 产业攻坚计划

第十六条 产业攻坚计划是围绕我市特色科技创新体系,聚焦我市优势产业和重点产业链,支持我市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前沿基础和关键核心技术研发,解决行业“卡脖子”难题、提升产业链自主可控能力的技术攻关项目。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农业种业项目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七条 产业攻坚计划分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含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和科创主体培育项目等两类。

(一)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主要面向我市已具有一定研发规模及能力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主体。申报单位为企业的,一般应建有市级及以上企业研发机构(成立时间不满5年的除外),且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企业是有效期内的独角兽企业、“瞪羚之星”企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市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等科技型企业;

2.企业上年度已纳入研发活动统计报表,且近三年每年研发经费内部支出不低于500万元,规上企业上年度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高于所在行业全市平均,或上年度研发经费内部支出不低于300万元且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管理费用比例不低于30%。

(二)科创主体培育项目主要聚焦未来产业、新兴产业,面向核心技术自主可控、运营模式新颖、发展潜力巨大的各类初创型、成长型、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且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在我市注册不超过10年的“瞪羚之星”企业,或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宁波赛区、“AI宁波”人工智能赋能产业大赛等市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

2.在我市注册不超过10年的市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团队)创办的企业,申报时企业已通过人才(团队)项目验收且评价优秀;

3.企业须为创始团队所属科技成果转化设立且创始团队须持股,股东实缴资金(限货币出资)不低于申报项目预期总投入的10%。

第十八条 产业攻坚计划采用“揭榜挂帅”“赛事比拼”“赛马制”等方式组织实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一般需经过指南编制与发布、项目申报与归口推荐、评审论证、市科技局研究审议等程序产生最终立项项目。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前期调研、技术预测等,并通过专家研讨、技术需求公开征集等形式,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编制年度申报指南,明确年度重点支持领域和方向,提出项目具体申报要求,进一步完善“企业出题、政府助题、平台答题、车间验题、市场评价” 的“四题一评”攻关模式。对于评价优秀的“科技副总”在指南编制方面给予倾斜支持。科创主体培育项目一般不设申报指南。

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创新挑战赛(宁波)项目按照相关办法实施。

第十九条 对于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市级财政以直接资助的方式分段予以项目研发补助,每个项目市级财政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含),探索“先立项、中期检查或验收通过后拨付经费”的项目支持方式。企业作为牵头单位的,市级财政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研发总预算的1/5,若申报农业育种领域的项目,市级财政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研发总预算的1/2;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事业性质)等事业单位作为牵头的产业化合作项目,市级财政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研发总预算的1/2,鼓励协同合作单位开展研发资金配套。

对于科创主体培育项目,按照“先投后股”“拨改投”等方式给予支持,前期分段予以项目研发补助,每个项目市级财政支持额度不超过500万元(含)且不超过项目研发总预算的1/2(含)。待企业达到约定转股条件后,市级财政支持资金按约定转换为企业股权,股权按“适当收益、循环使用”原则退出,形成财政资金滚动扶持的长效机制。原则上项目通过验收后,市级财政支持金额都应转为企业股权。若符合转股条件,但企业未按约定转股的,应全额退回市级财政支持经费。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对通过市级以上概念验证中心验证通过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第五章 场景示范计划

第二十条 场景示范计划聚焦新材料、人工智能与大数据、高端装备、新能源、生命健康等重点领域,面向市场真实需求、行业发展方向和市级重大示范工程,通过整合建立典型性、开放性场景,对具有广阔应用前景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案给予验证试用、接续研发、迭代升级等方面的支持,解决重大科研成果产业化最后一公里问题。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二十一条 场景示范计划主要面向已具有一定研发成果的企业、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创新主体,且上年度研发经费内部支出不低于500万元。重点支持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研发成果落地转化,或在典型场景相关领域研发取得的新技术、新产品。

第二十二条 场景示范计划采用“揭榜挂帅”“赛事比拼”等方式组织实施。场景指南原则上由市科技局牵头、联合场景行业主管部门和应用场景归属地政府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形成一批代表性强、推广意义重大的典型场景,并予以发布。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场景指南申报项目,经归口推荐、评审论证或场景大赛、市科技局研究审议等程序产生最终立项项目。

第二十三条 市级财政以直接资助的方式分段予以项目研发补助,每个项目市级财政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500万元(含)且不超过项目研发总预算的1/5。鼓励场景行业主管部门、应用场景归属地政府等多方共同投入。对市级其他部门实施的类似的场景应用支持项目,不再重复支持。

第六章 部(省)配套计划

第二十四条 为大力促进与鼓励我市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参与国家、省级重大科技项目,对我市牵头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或下设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实施的研究项目和省级重大科技项目的主体给予市级财政资金配套或补助支持。配套的财政资金由该项目(或下设课题)牵头承担单位按需进行统筹分配。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是指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省级重大科技项目是指省科技厅发布的“尖兵”“领雁”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局可以根据中央科技委、浙江省科技厅科技计划体系变化情况,动态调整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范围,在申请指南中明确具体项目类别。

第二十五条 (一)国家重大科技项目配套应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主体是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或下设课题的牵头单位(第一承担单位);

2.具有项目(或下设课题)任务书、立项通知、资金到账凭证等相关材料用于证明项目立项事实情况;

3.项目(或下设课题)牵头单位在获正式立项后的1个月内应向市科技局完成项目报备,并应在获得中央财政分批拨款后的6个月内(以银行进账单时间为准)向市科技局提出财政资金支持申请。

(二)省级重大科技项目支持应满足以下条件:

申报主体属于市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企业等非省级财政预算单位,且牵头获得省级重大科技项目。

加强省市科技项目联动,项目排名前3成员,在研省级重大科技项目和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累计达到2项及以上的,不再予以支持;省级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内容与市“科创甬江2035”计划已支持项目相同或相似的,不再予以支持。

第二十六条 对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申报单位或参与单位在申报国家项目时需向市科技局提出备案申请,经备案后,对最终立项项目按实际到账情况给予相应支持。

第二十七条 对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牵头单位,参照项目获得的中央财政资助经费具体金额(不包括外拨合作单位部分),以最高不超过1:1的标准予以配套支持;对下设课题承担单位,参照课题获得的中央财政资助经费具体金额(不包括外拨合作单位部分),以最高不超过1:0.5的标准予以配套支持。如项目牵头单位同时也是下设课题的承担单位,则就高支持;如同一项目市级财政已资助的不再重复安排。企业作为牵头单位的,市级财政按照不超过获得的中央财政资助经费的50%给予补助,鼓励区(县、市)给予相应补助配套。鼓励市级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开展经费配套。单个项目市级配套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国家重大科技项目配套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技术攻关等研发相关活动。

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实施的科学基金项目,获得中央财政资助经费具体金额超过200万元(含)的项目,以最高不超过1:1的标准予以配套支持(不包括外拨合作单位部分);获得中央财政资助经费具体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项目,以最高不超过1:0.5的标准予以配套支持(不包括外拨合作单位部分)。对创新研究群体项目、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卓越研究群体项目下设课题承担单位,参照课题获得的中央财政资助经费具体金额以最高不超过1:0.5的标准予以配套支持(不包括外拨合作单位部分)。对于项目牵头单位同时也是下设课题的承担单位,则就高支持;上述单个项目配套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宁波市资助的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项目不予配套。

宁波市非省级财政预算单位牵头承担的竞争性省级重大科技项目,其经费参照省资助标准及拨付情况予以支持,项目经费用于支付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相关间接经费等项目实施所需的支出。已获得省级财政经费支持的省级重大科技项目,不再享受市级财政经费支持。鼓励归口管理单位根据实际开展经费配套。

第七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八条 “科创甬江2035”计划项目一般包括申报指南编制和发布、项目申报和受理、项目评审、项目立项和任务书签订、过程管理、项目验收、成果登记和运用等主要环节。依托“科技大脑”、“研值在线”,强化项目全过程数字化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申报、受理、评审、立项、实施、验收、信用管理、绩效评价等全链条管理、全过程留痕、全程可追溯的管理体系,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项目信息。完善项目查重查新机制,在项目申报过程中,项目申报单位应出具项目查新报告,确保项目创新性。查新数据应对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数据库及国际权威学术期刊库等,确保数据来源全面可靠。

项目立项后,由市科技局、项目归口管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共同签订《宁波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合同任务书》。项目任务书内容包括项目的考核指标、实施任务、合作单位任务分工、任务进度安排、科技经费投入预算、项目成果提供形式及权属等。

第二十九条 项目资金根据资助总额、项目实施进度、自筹资金投入额度以及任务书(协议)约定,市科技局根据立项、验收等相关情况分阶段分批次向项目单位拨付。将项目承担单位配套经费到位支出情况,作为中期市级财政经费拨付重要依据。

强化预算约束,项目经费年度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因重点研发计划任务目标发生重大变化等导致市级财政年度预算确需调整的,由市科技局提出,商市财政局后按程序调整,原则上应在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内部统筹。建立财政补贴政策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政策实施绩效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时调整完善相关补助政策。对已获得国家、省、市支持的相同或相似项目,“科创甬江2035”计划不予重复支持。除战略引领计划和合作协议等另有约定外,对享受综合扶持政策的项目单位牵头申报的相同或类似领域的项目不予重复支持。

第三十条 以项目绩效为导向,落实项目承担单位主体责任,加大项目全生命周期过程中的监管力度,强化中期检查等关键节点的把控,保障项目顺利推进。“赛马制”项目可根据中期检查过程中阶段性成果完成情况、经费使用合规情况等,动态判断是否继续支持,对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给予淘汰终止并收回结余资金。

对以产业化落地为目标的项目,将市场评价结果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对待产业化验证的项目,将市级以上概念验证中心验证结果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对于已验收项目,牵头单位应加强成果跟踪,定期申报成果应用情况,作为标志性成果挖掘培育的重要来源。

第三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承担单位、项目承担人员、参与人员等相关主体和人员,应当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归口管理部门应建立科研诚信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机制,开展科研诚信审核,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科研人员和依托单位,予以相应惩处。强化对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重点领域的科技伦理审查,确保相关领域发展风险可控且符合伦理原则。根据实际对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打通自主研发项目与“科创甬江2035”计划通道,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横向经费累计到账总金额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其中,“科技副总”牵头的横向项目金额下浮至100万元以上),或企业自主实施的科技项目,符合条件的可上升为“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市科技局定期发布自主研发项目升级认定通知,经认定后发文公示。升级认定项目不再享受市级财政经费支持。鼓励通过“部门联动”和“市县联动”方式开展“科创甬江2035”计划。具体出资和组织方式,由市科技局和相关联动单位协商确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上位政策发生调整变化的,按照新政策执行。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正式印发30日后实施,有效期3年。《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甬科高〔2023〕73号)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