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实施办法》的通知
甬交发【2026】7号
各区(县、市)交通局、开发园区交通部门,局属各单位:
现将《宁波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4月7日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强化责任落实和事故教训汲取,加强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运输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 号)、《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办法》(交安监规〔2025〕5 号)、《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制度》(浙交〔202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局)对交通运输行业开展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
本办法所称警示,是指以警示通报、提示函或提示单提醒行业或有关单位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和有关问题,提出防范改进的工作要求。
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对安全生产管理不力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企业、交通建设项目参建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督促整改谈话。
本办法所称挂牌督办,是指督促安全生产管理不力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企业、交通建设项目参建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暴露的问题或不足进行整治。
第三条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不替代或减轻政务处分、行政处罚。
第二章 警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局将对行业印发警示通报:
(1)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
(2)发生有较大影响的一般事故、险情或突发事件的;
(3)连续发生事故、险情或突发事件,经研判安全生产形势趋于严峻的;
(4)其他需要警示通报的情形。
警示通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存在问题、有关工作要求等。
第五条 对于发生影响恶劣事故的或某一地区连续发生事故险情的,市局将对相关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送安全生产工作提示函;视情报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建议其根据规定对相关县级政府进行安全生产警示告知。
对于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企业、交通建设项目参建单位发生影响恶劣事故的或连续发生事故险情的,市局将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企业、交通建设项目参建单位发送安全生产工作提示函。涉及市属企业的,视情抄送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六条 对于非本辖区发生的行业典型事故险情或研判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市局将根据实际,结合季节特点、行业运行规律对行业印发工作提示单。
第七条 警示通报、提示函和提示单由市局相关部门(单位)按照业务领域负责起草,涉及多领域的由市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安委办)牵头起草,按程序报批后印发。
第三章 约谈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局对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企业、交通建设项目参建单位进行约谈:
(1)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
(2)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一般事故、险情或突发事件的;
(3)连续发生多起一般事故,致30日内事故死亡人数超过3人的;
(4)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中,组织不认真、排查整改不到位的;
(5)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以上情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约谈属地政府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约谈建议由市局相关部门(单位)商局安委办提出,报市局业务分管领导批准后,书面通知被约谈单位,告知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和约谈要求。涉及多领域的由局安委办提出约谈建议,报市局安委会常务副主任批准后书面通知被约谈单位。必要时,报请市局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条 被约谈单位收到约谈通知后,应当准备书面约谈材料,包括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原因分析、教训汲取、整改措施等内容,并组织所属相关部门及人员做好约谈准备。
第十一条 约谈由市局业务分管领导或授权局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主持,必要时由市局主要领导主持,市局相关部门(单位)按照业务领域承办,局安委办参加。局安委办提出的约谈,由市局安委会常务副主任主持,必要时由市局主要领导主持,局安委办承办,市局相关部门(单位)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新闻媒体列席,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约谈程序包括:
(1)约谈单位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被约谈单位存在的问题;
(2)被约谈单位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
(3)约谈单位问询有关问题;
(4)约谈单位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三条 约谈承办部门(单位)应当形成约谈纪要并印发被约谈单位,由市局业务部门(单位)承办的应同步抄送局安委办。被约谈单位涉及交通运输相关市属企业的,视情将约谈纪要抄送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被约谈单位应按照约谈纪要的要求完成问题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市局承办部门(单位)。由市局业务部门(单位)组织实施的约谈,市局业务部门(单位)应将整改报告抄送局安委办。
第十五条 约谈承办部门(单位)应当建立约谈工作台帐并存档,由市局业务部门(单位)承办的应同步报送局安委办。
第四章 挂牌督办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局对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企业、交通建设项目参建单位挂牌督办:
(1)警示、约谈提出需限期完成整改、举一反三开展专项整治的;
(2)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性质恶劣一般事故的;
(3)事故险情造成较大社会舆情,问题整改任务重、难度大的;
(4)市本级及以上检查发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重点关注问题),需重点督促整改的;
(5)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情形。
第十七条 挂牌督办建议由市局相关部门(单位)商局安委办提出,报市局业务分管领导批准后印发挂牌督办通知。涉及多领域的由局安委办提出建议,报市局安委会常务副主任批准后印发挂牌督办通知。挂牌督办通知内容包括督办事项、整改要求、整改时限、挂牌周期等。挂牌督办相关情况视情在市局相关网站或相关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被挂牌督办单位应及时制定和完善整改方案,收到挂牌督办通知起 30 日内报市局相关部门(单位),由市局业务部门(单位)承办的应同步抄送局安委办。整改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目标任务,责任部门(人),整改措施和时间安排等内容。被挂牌单位每季度至少报送一次工作开展情况,直至摘牌核销。
第十九条 被挂牌督办单位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后,应将整改情况通过门户网站、信息公示栏等方式进行公示,公示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将整改情况报市局实施挂牌督办的部门(单位),提出核销申请。
第二十条 市局相关部门(单位)收到核销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的评估核实(评估核实难度大的,至多延至25个工作日),提出核销意见报市局分管领导审核。同意核销的,印发核销通知;不同意核销的,告知理由,并责令继续整改。
第二十一条 被挂牌督办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制定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并报市局相关部门(单位)申请延长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由市局业务部门(单位)承办的挂牌督办,市局业务部门(单位)应将被挂牌督办单位延期申请抄送局安委办。
第二十二条 对未按挂牌督办要求进行整改的,挂牌督办部门应依法依规处理并通报相关部门(单位)。
第二十三条 实施挂牌督办的部门(单位)应当建立挂牌督办工作台帐并存档,由市局业务部门(单位)承办的应同步报送局安委办。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相关单位已被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市安委会(办公室)等上级部门进行约谈、挂牌督办的,市局不再重复开展。
第二十五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参照制定完善本地区的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制度。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相关企业和交通建设项目参建单位因发生事故被约谈、挂牌督办的,根据相关规定实施信用评价。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局安委办负责解释,自2026年5月7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涉及警示、约谈、挂牌督办相关文件、条款,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