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日前,宁波市交通运输局发布了《宁波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实施办法》(甬交发〔2026〕7号,以下简称《办法》)。为更好理解《办法》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是上级有要求。2025年7月,交通运输部发布新的《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办法》(交安监规〔2025〕5号),对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的情形及要求进行明确。2026年1月,省交通厅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制度》(浙交〔2026〕1号),明确“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本地区的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制度”。为落实上级文件精神,需制定我局具体实施办法。
二是现实有需要。我局现行《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安全生产约谈办法》《宁波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实施办法(试行)》于2015年制发实施,距今已有11年时间。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上位法律法规已重新修订,加之机构改革等多重因素,原有约谈、挂牌督办办法已经相对滞后,需通过系统修订实现动态适配。
三是形势有变化。近年来,交通运输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总量逐步下降,但较大事故造成的社会影响显著增大。同时,各级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的重视程度持续增强,2024年8月省委办、省府办发布实施《浙江省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倒查规定(试行)》,2024年12月中办、国办发布了《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办法》,均强调要关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和责任追究。面对形势变化和上级监管要求的提升,需对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的情形及要求进行调整,推动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由事后追责向事前预防转型。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由总则、警示、约谈、挂牌督办、附则共五章二十七条内容构成。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三条)。包括目的依据、适用定义、责任界定。一是明确了实施主体。主要针对市级层面工作,对符合实施条件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企业、交通建设项目参建单位进行警示、约谈、挂牌督办。二是完善了监管链条。警示侧重于问题提醒与风险预警,及时发现并提示潜在的安全隐患;约谈聚焦责任督促与整改推动,通过面对面沟通压实相关单位责任;挂牌督办针对事故整改、复杂疑难问题强化跟踪问效,确保问题彻底解决,三者各有侧重、相互衔接,共同构成系统化监管体系。
第二章,警示(第四条至第七条)。明确了4种情形:一是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二是发生有较大影响的一般事故、险情或突发事件的;三是连续发生事故、险情或突发事件,经研判安全生产形势趋于严峻的;四是其他需要警示通报的情形。在此基础上,拓展了2种更具针对性的警示形式。一是“点对点”提示函,对于发生影响恶劣事故的或连续发生事故险情的,市局将对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企业、交通建设项目参建单位发送提示函。同时,视情建议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规定对相关县级政府进行安全生产警示告知,涉及市属企业的,视情抄送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二是行业提示单,对于非本辖区发生的行业典型事故险情或研判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加强教训汲取和风险防范提醒。此外,建立了“业务主管、综合协调”协同监管模式,局相关部门(单位)按照业务领域负责具体工作,对于涉及多个领域的事项,由局安委办牵头协调。
第三章,约谈(第八条至第十五条)。明确了5种情形:一是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二是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一般事故、险情或突发事件的;三是连续发生多起一般事故,致30日内事故死亡人数超过3人的;四是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中,组织不认真、排查整改不到位的;五是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规范了约谈流程,包括约谈启动、准备、组织、程序、纪要、整改落实、台账管理等内容,在省厅《工作制度》基础上,明确约谈的4项程序,进一步提高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章,挂牌督办(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三条)。明确了5种情形:一是警示、约谈提出需限期完成整改、举一反三开展专项整治的;二是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性质恶劣一般事故的;三是事故险情造成较大社会舆情,问题整改任务重、难度大的;四是市本级及以上检查发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重点关注问题),需重点督促整改的;五是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情形。规范了挂牌督办程序,细化了挂牌督办启动、整改方案拟报、整改公示、核实核销、延期处理、违规处理、台账管理等工作要求。同时,明确了挂牌督办相关情况应在相关网站或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按照上级督办优先原则,由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市安委会(办公室)等上级部门进行约谈、挂牌督办的,市局不再重复开展。同时,对县级制定相关工作机制提出要求,对信用评价、施行时间及相关文件条款废止情况进行了明确。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办法》适用于市交通运输局对交通运输行业开展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适用对象为安全生产管理不力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企业、交通建设项目参建单位
四、关键词解释
警示:是指以警示通报、提示函或提示单提醒行业或有关单位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和有关问题,提出防范改进的工作要求。
约谈:是指对安全生产管理不力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企业、交通建设项目参建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督促整改谈话。
挂牌督办:是指督促安全生产管理不力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企业、交通建设项目参建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暴露的问题或不足进行整治。
五、其他
《办法》自2026年5月7日起施行。
六、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构:市交通运输局
解读人(处室)及联系方式:宁波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监督处 任老师,0574-89189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