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特制定《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按照《指南》所述方式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宁波城管网上查阅本《指南》。
宁波综合行政执法局网址: zhzfj.ningbo.gov.cn
信息公开查询受理点: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办公室(信访室)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甬港南路180号
公交:李惠利中学(105路空调; 160路; 202路环线夜班; 506路; 514路; 560路; 804路)
白鹤街道(560路; 820路; 820路夜班)
荷花二村(市自来水总公司)(356路; 513路)
邮编:315041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4:30-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联系电话:0574-87191115
传 真:0574-87296512
E-mail :nbscgjbgs@sina.com
姓名:孙丹妮
一、公开信息分类
(一)信息分类
根据《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应当向社会主动免费公开本市城管以及城管执法工作的政府信息。本目录收编了机构概括、法规公文、政府决策、工作信息、行政许可、社会监督、公共服务、办事指南等政府信息。
目录详细分类见附件一。
(二)编排体系
各类信息的编排体系见下表。
索引号信息名称生成日期公开方式公开时限公开范围责任处室责任单位
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索取所赋予的一组代码。索取号的编码由“地区编号”+“部门编号”+“信息类别号”+“信息生成日期”+“信息顺序编号”五组代码构成,每组代码之间用符号“-”分割。
信息类别号:按照市政府统一规定设定 “类别号”。
信息生成日期:某条信息生成时候的年号。如:某条信息2007年1月1日生成,此条信息的“信息生成日期”为“20070101”。
信息顺序编号:某条信息的顺序号,按自然数编号,长度不限。
二、获取方式
以主动公开为主,依申请公开为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政府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宁波市城管网网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我局信息公开受理点查阅。
(二)公开形式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信息公开查询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其中政策法规类、消息类、公告公示类、网上办事类政府信息在宁波市城管网站上予以公开,其余网上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我局设立的信息公开查询受理点查阅。
此外,我局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1、报刊;
2、不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通过新闻发言人向公众公开近期重要信息。
3、《宁波城管》、《宁波简报》等杂志。
在网上公开的信息,留存期限将根据信息类别有所不同:其中政策法规类信息在生效期内长期保留,其余消息类信息,留存期限为一年。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查询未列入我局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我局申请获取。我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公开范围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依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与我局职能相关的其他政府信息,依法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除外。
(二)受理机构
我局设立的信息公开查询受理点。
(三)办理程序
1、提出申请
向我局提出申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填写《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信息公开受理点领取,也可以在我局网站上下载。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我局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2、申请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指南》规定向我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主要通过现场申请、书面申请、网上申请三种形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我局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信息公开受理点工作人员代写《申请表》。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宁波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直接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填写后网上提交即可。(申请网站:http://www.ningbo.gov.cn/col/col1229106589/index.html?kong=zfxxysqgk)
3、申请处理
我局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作出相应处理:
(1)我局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我局认为申请获取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我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5)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涉及评奖、项目评审、项目决策中的过程信息及其他依法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6)依法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予以部分公开。
(7)我局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我局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4、办理期限
我局受理申请后,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分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5、收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三、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监督电话: 0574-87191133
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甬港南路180号 邮编:315041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局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宁波市人民政府或者浙江省教育厅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本局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附件一:
类别 | 描述 | 类别号 | 责任处室 | |
机构概况 | 机构职能 领导信息 | B01010 | 组织人事处 | |
法规公文 | 文件 | 规范性文件 | B02030 | 政策法规处牵头,各处室具体落实 |
政府决策 | 发展规划 | B03010 | ||
重点工作 | B03020 | |||
工作信息 | 计划总结 | 年度工作计划 | B04010 | 办公室 |
提案议案 | 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案、议案、建议办理情况 | C03030 | 办公室 | |
统计数据 | 统计信息 | B04070 | 计财处 | |
行政执法 | 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所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 B05010 | 市政公用管理处、园林绿化管理处、市容环境管理处 |
公共服务 | 燃气 | 瓶装、管道燃气开户等办理、申请 | C05030 | 市政公用管理处 |
办事指南 | 面向企业 | 市政公用安全管理、登记 | C06020 | 市政公用管理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