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气象局
发布时间:2016-10-14     浏览次数: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宁波市气象局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宁波气象工作的透明度,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有关规定,结合宁波气象工作实际,编制了《宁波市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市气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主动公开由宁波市气象部门制定的政府信息,具体参见《宁波市气象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清单》(附件1)

(二)公开目录的编排体系

宁波市气象局信息公开目录,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显示区编排设计。检索区提供关键字、日期、发布机构、公开类别、索引码等多种查询方式;目录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名称、生成日期、公开方式、责任处室等项目内容。索引码是公众获取政府信息原文的号码;名称是政府信息原文的主标题;生成日期是政府信息的发布时间;文号是政府信息的发文编号。

(三)信息分类

宁波市气象局公开目录分“组配”和“机构”2类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组配栏目内设机构概况、法规公文、工作信息、行政执法、人事信息、财政信息等栏目。

(四)公开渠道

本局主动公开信息采取网上公开和指定地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网址为:http://zj.cma.gov.cn/dsqx/nbsqxj/

指定地点为:

1.宁波市海曙区气象路118号。

公开时间:夏令时:9:00-12:00,14:30-18:00;冬令时:9:00-12:00,14:00-17:30(周一到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7489385273。

2.宁波市行政服务中心气象窗口。

地    址:宁波市宁穿路1901号。

公开时间:9:00-12:00,13:30-17:00(周一到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74-87185546,0574-87185550。

本局还将采用新闻或信息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其它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五)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市气象局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机构

市气象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办理机构为市气象局办公室。

(二)申请条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市气象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外国人和外国组织申请获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根据国际法规定的原则,按照对等的原则处理。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向市气象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宁波市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2),申请表可以在宁波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站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下载。

1.网上申请。宁波市气象局网上依申请公开件由宁波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受理后,分发至市气象局进行答复。申请人可以在宁波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直接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填写后网上提交即可。

2.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市气象局现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3.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传真:0574-89385249。

申请人以方式1或方式3提出申请时,受理工作机构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材料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地点接受核实。

市气象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事项。

(四)申请办理及期限

市气象局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市气象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即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宁波市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3.委托他人代办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授权书。

法人或其它组织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宁波市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六)收费

市气象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三、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气象局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市气象局提出,电话:0574-89385273。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气象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投诉、举报,电话:0574-89186110。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工作机构

市气象局办公室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机构,有关信息如下:

地址:宁波市海曙区气象路118号,

附近公交/地铁

公交:荣安实验中学(22路;32路;356路;626路;634路;817路);南雅新村站(19路;23路;156路;503路;504路;523路;622路;816路;902路)

地铁:地铁2号线丽园南路站。

邮编:315012

联系电话:0574-89385273,

传    真:0574-89385249,

电子邮箱:nbmb@ningbo.gov.cn,

办公时间:夏令时:9:00-12:00,14:30-18:00;冬令时:9:00-12:00,14:00-17:30。(周一到周五,节假日除外)


 

附件1:宁波市气象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清单.pdf

附件2  宁波市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