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宁波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制度,推动我市地下综合管廊高质量建设发展,提升管廊使用效率,积极推进和实施各类管线入廊,我们制定《关于进一步推进宁波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的指导意见》。
(一)完善管廊收费标准。2022年初,市发改委会同市住建局、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宁波城市地下管廊有偿使用暂行规定(试行)》,明确了管廊使用费组成及计费规则,但缺少收费的参考标准,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协商管廊使用费很难达成一致意见。
(二)建立管廊建设运维成本合理分担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731号)明确,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分别按照覆盖部分建设成本和全部运维成本的原则协商确定”。我们按照既有利于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又有利于调动管线单位入廊积极性的原则,建立管廊建设运维成本合理分担机制,健全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制度。
(三)落实国家政策文件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754号)明确,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协商有偿使用费标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价格、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等进行协调,通过开展成本调查、专家论证、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形式,为供需双方协商确定有偿使用费标准提供参考依据”。
二、制定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754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731号)
三、政策解读
(一)主要内容
文件包含正文和附表。
正文内容。包括实施范围、主要职责、收费政策、其他等四部分,共十四条,吸纳了国家、省最新文件精神,明确了各相关部门职责、收费管理政策等。
1.规定实施范围。文件实施范围是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综合管廊。
2.明确各方职责。住建部门统筹协调各管线单位入廊事宜;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本行业内管线单位的入廊有偿使用事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完善管廊收费政策,视情对管廊使用费开展成本调查;财政部门负责将收费补贴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综合管廊收费、运营情况适时出台收费补贴政策。其他单位各司其职,推动做好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工作。
3.明确管廊收费政策。地下综合管廊使用费标准原则上由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按照市场化原则平等协商确定。同时明确,结合成本测算情况,我市入廊管线单位合计分摊的建设成本比例可按照管廊建设总成本的35%-49%把握。鼓励管廊建设运营单位在本指导意见实施初期,对入廊管线单位的入廊费给予一定的优惠。具体收费标准和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资金利息,由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管线单位协商确定。
4.其他。城市规划区内已建设管廊的区域,所有管线必须应入尽入。
附表内容。附表部分是根据成本调查报告测算的入廊费价格区间和日常维护费水平测算表,供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管线单位协商时参考。
(二)适用对象
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综合管廊。
(三)实施时间
2026年1月12日起施行。
四、问题解答
(一)为何要发布本文件?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建立地下管廊有偿使用制度,对提升管廊建设运营可持续性、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建立地下管廊有偿使用制度,推动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真正落实落地,更好支撑城市地下空间的科学管理和可持续发展。
(二)管线单位实缴的管廊使用费,成本如何疏导?
管线单位实缴的管廊使用费按相关规定纳入其经营成本。通信等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增加的成本由其自行疏导;水、气等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商品和服务,增加的成本纳入经营成本,由价格主管部门在成本监审中予以确认;根据最新国家发改委印发的《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电力管线入廊增加的成本支出,纳入输配电定价成本进行疏导。
五、关键词注释
地下综合管廊: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内部空间能够满足人员通行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和小型综合管廊三类。
六、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解读人:郑秀
电话:0574-891868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