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重点企业研究院、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建设与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建立健全企业研发机构梯度培育机制,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市科技局研究制定了《宁波市重点企业研究院、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建设与认定管理办法》,于3月4日印发。
二、政策依据
1.《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浙经信高新〔2025〕169号);
2.《宁波市科技创新投入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甬政发〔2026〕9号)。
三、政策解读
本次修订聚焦省级接轨、认定便利、条件简化、管理提质等核心目标,将《宁波市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与《宁波市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进行整合,构建适配宁波科创发展的企业研发机构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管理办法》由总则、管理职责、申报与认定、建设与管理、支持政策、附则6章组成,共25条。
(一)总则,共4条。明确办法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市企业研发机构的概念定位,围绕工业、农业、服务业等全产业发展,市重点企业研究院要引领行业技术进步、市企业技术研发中心侧重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
(二)管理职责,共3条。明确市科技局、区县科技管理部门、依托企业的主要职责。市科技局是市重点企业研究院、市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的主管部门;区县科技管理部门是本地区市重点企业研究院、市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建设与管理的具体推进部门;依托企业是市重点企业研究院、市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建设、运行与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
(三)申报与认定,共8条。明确市重点企业研究院、市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的申报条件、建设程序。市重点企业研究院、市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均采用“基本条件+评价条件”的认定方式,企业依据申报通知中创新能力评价指标进行创新能力评价(创新能力评价得分需60分以上)。市科技局探索“无感申报、免审即评”试点。
(四)建设与管理,共4条。市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创新能力评价指标体系,原则上每三年组织开展市重点企业研究院绩效评价。
(五)支持政策,共4条。提出平台建设、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人才交流等方面政策措施,支持研发机构首席专家入选市科技攻关专家库,推荐“科技副总”“产业教授”对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新认定的市企业研发机构予以针对性的政策奖励。
(六)附则,共2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宁波市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甬科高〔2023〕7号)、《宁波市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甬科高〔2023〕8号)同时废止。
四、新旧政策差异
一是优化调整认定条件。对原市级办法中部分硬性指标门槛(如研发人员、研发场地、科研设备等)适度降低,衔接省级认定口径与评分标准;将部分认定条件从“刚性门槛”调整为“柔性评价”,即采用“基本条件+评价条件”的认定方式,更好兼顾不同行业实际情况,实现与省级政策的无缝对接。
二是整合规范流程体系。将原两份管理办法进行合并,重构统一的管理办法框架体系,增设管理职责章节,明确市、区县两级科技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企业的主体责任;统一市企业研发机构的建设标准、管理要求、扶持政策等内容,规范申报、认定、建设、考核等全流程工作程序,实现宁波市企业研发机构的标准化、一体化管理。
三是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增设建设与管理核心章节,完善企业研发机构从立项建设到运营发展的全流程管理要求;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明确年度监测、周期评估的指标与流程,聚焦研发投入、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核心维度开展动态考评;实施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对不达标、未按要求建设的机构进行限期整改或撤销认定,促使企业研发机构做实建设、提升实效。
五、政策解读机关
《宁波市重点企业研究院、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建设与认定管理办法》由宁波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解读人:周老师,联系方式:0574-89292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