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城镇低效用地认定办法的通知
甬政办发〔2026〕1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宁波市城镇低效用地认定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6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波市城镇低效用地认定办法
为有效盘活存量低效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浙江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4〕20号)等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低效用地,是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以及城镇开发边界外有特定选址要求,存在空间布局散乱、土地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老化等情形,但具备再开发潜力的存量建设用地,不包括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 。
二、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存量建设用地,可认定为城镇低效用地:
(一)低效工矿仓储用地
1.亩均税收低于省定分行业低效指导标准或连续2年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列入最低档次的;
2.现状容积率低于1.0的(国家或行业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3.不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行业及污染物整治要求)及能耗管理要求,且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
4.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的;
5.已闭坑的采矿用地。
(二)低效居住用地
1.纳入老旧小区改造、城中村改造范围的;
2.房屋建筑质量总体较差,且经专业机构鉴定存在C级或D级危房的;
3.区域消防安全等级经评估认定为最差等级(Ⅴ级)的。
(三)低效商业服务业用地
1.开发强度低、业态落后、设施陈旧、空置浪费、配套设施不足的;
2.房屋建筑结构或实际经营状况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相关要求,经整改后仍无法达到标准的。
(四)低效设施用地
开发强度低、用途不合理、功能废弃、设施陈旧、空置浪费的存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交通运输、公用设施用地。
(五)其他用地
1.不具备独立开发利用条件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建设用地;
2.已列入经营性用地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且由政府主导实施再开发的存量建设用地;
3.因城市更新需要,经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研究决定纳入低效用地再开发范围的其他存量建设用地;
4.历史形成、无合法用地手续,且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中均被认定为建设用地的;
5.因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调整导致现状用地性质、土地开发强度与规划不一致,且土地使用权人有意愿按照规划进行提质增效,在不影响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经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确认具备改造提升可行性的其他存量建设用地。
三、认定流程
(一)认定责任主体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是本辖区城镇低效用地认定的责任主体。各地应建立“乡镇摸排、行业审查、资规统筹、政府认定”的工作协同机制,由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做好审查工作。
(二)认定程序
1.调查摸底。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标准,组织开展调查与排摸,筛选形成城镇低效用地初步清单,报送至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2.联合审查。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初步清单进行汇总与整理,按职责分工分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认定标准提出行业审查意见。
3.认定建库。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在综合各部门联合审查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低效用地再开发计划及土地使用权人改造意愿,综合研判分析,确定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范围,建立城镇低效用地数据库。
(三)数据库管理
1.系统备案。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建立的城镇低效用地数据库,应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备案。
2.动态更新。城镇低效用地数据库实行年度定期更新机制,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后,允许各区(县、市)政府以承诺制方式对数据库进行动态调整与增补。
3.平台管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建设并维护全市统一的低效用地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强化数智赋能支撑,实现低效用地的全流程数字化管理。
四、附则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可结合本地实际,在本办法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低效用地认定标准,规范操作流程,并在认定过程中加强风险评估,确保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本办法自2026年7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7月19日。本办法施行期间,若国家、省、市出台新的相关规定,按“就高、就新”原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