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1330203002939740R/2026-50063
主题分类: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厅
发文日期:2026-06-25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7-08 16:03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公厅

甬政办发〔2026〕16号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01–2026–0008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宁波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甬政办发(2026)16号.pdf


宁波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根据《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城市更新行动若干措施的通知》(自然资发〔2025〕226号)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规划实施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浙自然资规〔2024〕10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在宁波市六区和宁波前湾新区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由相关主管部门实施管理、有统一建设标准和规范要求、不影响安全管理要求且不影响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的老旧小区微改造、城市公共空间服务功能提升微更新等工程建设(涉及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除外),适用本办法。

本市域范围内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二、豁免类型

本办法列举的建设工程分为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两类。

(一)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指依据《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等精神,原本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本着简化审批、方便群众、促进社会发展的原则免于办理的情形。

(二)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可正常开展相关建设的情形。

免于办理和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清单见附件《宁波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清单》)。

三、豁免要求

《清单》中的项目在办理过程中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物权相关法律法规;

(二)符合法定规划规定及相关技术规范或标准要求;

(三)不得损害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

(四)不得损害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五)若涉及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四、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1.将项目建设位置、用地范围、建设规模、建设高度等建设指标,在建设工程项目现场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前公示;

2.取得建设工程所在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同意设计方案的书面意见(包含另有文件规定需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联合审批、参与审查或出具意见等情形);

3.项目施工前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向项目所在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进行许可免于报备。

(二)项目所在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将许可免于报备信息告知有管辖权限的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项目所在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开展不定期抽查工作,经抽查不符合要求的,由项目所在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或个人,并抄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对未按照报备内容进行建设的行为,应及时依法予以处理。

五、主体责任和监管职能

(一)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或个人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建设免于办理或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并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建设和使用过程中,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监管职责。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落实本辖区内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方案审查、豁免备案、监督管理工作。

(三)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属地政府监管职责。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免于办理或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履行行业监管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区(县、市)党委、政府公布的履行职责事项清单做好相关工作。

六、附则

(一)本办法中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允许建设单位或个人按正常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除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外涉及的其他事项,建设单位或个人仍应按规定向相关部门申报手续。

(三)经市政府授权后,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可对办法中相关内容、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清单等适时进行补充或动态更新,以市政府名义或经市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发文;其他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情形经市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发文。

(四)《清单》中“城镇老旧小区”是指城市、县城和建制镇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区服务设施不健全的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不包括以自建住房为主的区域和城中村。《清单》中“既有住宅建筑”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上已依法取得不动产权且已投入使用的合法建筑(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除外)。

(五)本办法所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本办法自2026年7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宁波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第一批)

附件

宁波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

(第一批)

一、下列建设工程可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既有住宅建筑在用地红线范围内符合宁波现行相关规定的加装电梯工程。

(二)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要求,设置需独立占地的大型固定(落地)户外广告设施。

(三)道路、广场、绿地、居住区、公共建筑物及其他公共活动场地新设或增设的室外小型城市雕塑(雕塑高度不超过3米、宽度不超过10米、浮雕雕塑展开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特殊设施工程。

(四)城镇老旧小区在不超出用地红线、符合法定规划要求且不涉及规划调整、保证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征得周边利害关系人同意的前提下,增设的小型建设工程。

1.建筑高度不超过5米且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的门卫室;

2.顶盖水平投影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超过4米、用于非机动车停车的地上棚类建筑;

3.既有住宅建筑在室外一层设置的、供全体业主使用的公共走廊;

4.因消防疏散需要增设室外公共楼梯、自动扶梯、消防室外钢梯或爬梯等构筑物。

(五)独立市政管线建设,符合要求的施工长度200米(含)以内的外线工程。

(六)法律法规或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文件中规定的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关情形。

二、下列建设工程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不增加计容建筑面积及建筑总高度、不改变建筑层数、不涉及建筑使用性质等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既有建筑室内装修工程(内部装修、内部分隔、不拆除楼板的室内增设电梯或自动扶梯、结构加固等)和房屋维修加固工程,但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除外。

(二)在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以及城市景观风貌控制和引导要求的前提下,除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街道两侧和重要区块的建筑物以外,不变动房屋建筑主体的建筑外立面装修。

(三)户外广告设施

1.利用现行广告规划中的位置设置依附建筑物外立面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2.利用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设置依附该建设工程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3.设置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四)不影响原建筑交付时的建筑风貌和建筑高度,仅对建筑物外立面进行维修、洗刷、翻新、加固、防水等外墙装饰行为的城镇老旧小区微改造项目。

(五)道路和管线

1.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的管线(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除外);

2.不改变线形和断面的道路(含桥梁、隧道)维修养护工程;

3.不改变管廊线形、管廊断面的布线和维修工程;

4.不改变管位轴线和管径的地下管线局部更新或管网疏浚工程;

5.雨水连接管、入户管等零星管线;

6.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的临时出入口。

(六)法律法规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文件中规定的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关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