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 “十五五” 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名单核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7号)和《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6〕8号)要求,做好我市“十五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名单核定管理工作,市科技局经征求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宁波海关等单位意见,研究起草了《宁波市 “十五五” 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名单核定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7号)
《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6〕8号)
三、政策解读
(一)主要内容
全文共九条,从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工作主体、基本条件、申请材料、工作流程、事项变更流程、政策期限、解释权归属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要求。主要内容分别为:
第一至三条明确了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主体。
第四条明确了享受税收政策单位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明确了申请材料。
第六至七条明确了工作流程和事项变更流程。
第八至九条明确了政策期限和解释权归属。
(二)适用对象
明确了本市“十五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名单核定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三)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四、新旧政策差异
一是参照了“十四五”期间本市核定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经验做法,材料报送要求上保持一致。
二是更加细化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主体性质,由“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更改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明确提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还应符合科技部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规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基本条件。
五、解读机关
本文件由宁波市科学技术局解读,联系人:单应强,联系电话:0574-89292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