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深化科技特派员制度建设,加强和规范宁波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宁波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修订)》),于2026年4月23日印发。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乡村人才振兴及科技特派员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化并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技特派员管理,确保全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的连续性。在原政策《宁波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管理办法》(甬科社〔2022〕30号)实施到期的情况下,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在充分调研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管理办法(修订)》。
二、制定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
2.《关于推动科技特派员制度走深走实 助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浙江新篇章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23〕67号)
3.《浙江省推进科技特派员制度走深走实五年发展规划(2023—2027年)》(省科领〔2024〕1号)
4.《关于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甬党办〔2021〕73号)
5.《宁波市公益性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甬科社〔2023〕17号)
三、政策解读
《管理办法(修订)》共七章二十五条,包括总则、工作职责、选派条件及程序、管理评价、扶持政策、监督检查和附则,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三条,明确市科技特派员分个人、团队、法人三类及各自定位;选派遵循“政府搭台、市场选择、自愿参加”原则,服务期3年。
第二章工作职责,共六条,明确市科技特派员、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属地科技管理部门、派出单位、派驻单位各自具体职责。
第三章选派条件及程序,共两条,明确三类科技特派员的政治、专业等条件;选派按需求征集、组织申报、备案审核流程进行。
第四章管理评价,共四条,明确个人与团队特派员每年服务不少于12次或30天;实行平时考评和期满绩效评价,分优秀、称职、不称职三等级,结果与补助、备案资格挂钩。
第五章扶持政策,共五条,安排专项经费,明确法人、个人及团队特派员的补助标准、范围,设立乡村振兴团队特派员项目(单个最高资助20万元),规范经费拨付方式。
第六章监督检查,共五条,明确各方监督责任,对违规特派员撤销备案并作信用处理,要求相关单位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七章附则,共一条,主要明确了未尽事宜参照依据、负责解释单位和施行日期。
四、新旧政策差异
一是进一步明确科技特派员定义与要求。参照浙江省政策和省标准,对个人、团队和法人三类市科技特派员定义、工作职责进行扩充。将市科技特派员服务期统一规定为3年,服务要求提高到每年不少于12次或不少于30天。
二是进一步优化管理流程。强化市科技特派员数字化管理,明确备案申报、绩效填报和信息变更均通过在线平台进行办理。对三类市科技特派员选派备案、考核评价程序进行了合并简化,补充说明服务期内变更要求。常态化在线开展市科技特派员和科技服务需求双向征集,加强市科技特派员储备力量的挖掘,提高科技服务需求的响应度和适配性。
三是进一步优化评价管理机制。市科技特派员实行平时(定期)考评、期满绩效评价管理机制。平时(定期)考评实行日常服务活动在线记录和定期(每半年)工作实绩在线填报,对完成年度工作且确定为称职以上科技特派员经公示无异议后给予相应经费补助,对经审核未完成年度工作的取消科技特派员备案资格。绩效评价优化为服务期满当年一次评价,其中个人特派员“优秀”比例不超过年度绩效评价总数的20%,团队科技特派员和法人科技特派员“优秀”比例不超过年度绩效评价总数的10%。
四是进一步提高政策支持力度。扶持范围扩大覆盖三类市科技特派员。个人特派员生活补贴由原来的3600元提高到4000元,交通补助按照区域分为1000元、2000元2档不变;市外个人科技特派员保持生活补贴3600元、交通补助2000元不变。新增团队科技特派员生活和交通补助,生活补助按照每个团队5000元补助,交通补助根据市内服务不同区域给予2000元和3000元补助;市外选派服务我市的团队科技特派员,每个团队给予2000元交通和3600元生活补助。法人科技特派员根据每年工作量和工作成效,给予不超过3万元、不超过5万元两档补助。财政资金不重复支持,对当年获得市级公益项目和市级乡村振兴科技特派员项目立项的科技特派员交通、生活补贴不重复支持,对团队科技特派员和个人科技特派员交通、生活补贴不重复支持。
五、政策解读机关
《宁波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联系人:房民/张星 电话:0574-89187179/0574-893884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