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十五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7号)和《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6〕8号)要求,做好我市“十五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管理工作,市科技局经征求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宁波海关等单位意见,研究起草了《宁波市“十五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7号)
《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6〕8号)
三、政策解读
(一)主要内容
第一至四条明确了政策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核定对象和工作主体。
第五条明确了享受税收政策单位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明确了申请材料。
第七至八条明确了工作流程和事项变更流程。
第九至十条明确了政策施行期限和解释主体。
(二)适用对象
本市“十五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明确了本办法所称的科研机构包括三类单位:
一是从事科学研究的市级以上(含市级)科研院所及其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图书馆、研究生院;
二是根据《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生产经营服务型事业单位改制的意见》(甬党〔2004〕26号)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三是事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含入选浙江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或宁波市级产业技术研究院的机构)。
(三)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四、新旧政策差异
一是参照了“十四五”期间本市核定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经验做法,材料报送要求上保持一致。
二是明确了事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包含入选浙江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或宁波市级产业技术研究院的机构。
五、解读机关
本文件由宁波市科学技术局解读,联系人:单应强,联系电话:0574-89292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