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更新)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海关政府信息,增进宁波海关与社会公众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沟通,本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编制了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宁波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主动公开由宁波海关制作的政府信息。宁波海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宁波海关主动公开基本目录》(附件1),主要包括机构概况、政策法规、工作信息、人事信息、财政信息和行政执法等方面信息内容。
(二)公开目录的编排体系
宁波海关信息公开目录,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显示区编排设计。检索区提供标题、索引号等查询方式;目录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名称、发文日期、公开方式、等项目内容。索引号是公众获取政府信息原文的号码;名称是政府信息原文的主标题;发文日期是政府信息的生成时间;文号是政府信息的发文编号。
(三)信息分类
宁波海关主动公开信息包括机构概况、法规公文、工作信息、行政执法、人事信息、财政信息等一级栏目。
(四)公开方式
对于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海关信息,宁波海关通过宁波海关门户网站、宁波海关官方微信、微博、宁波海关政务公开公告栏、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网以及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一种或者几种方式公开;以海关总署令形式公布的海关规章以及以海关总署公告形式发布的其他海关规范性文件通过海关总署门户网站发布,宁波海关门户网站和宁波海关政务公开公告栏同时刊登;以宁波海关公告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通过宁波海关门户网站以及宁波海关政务公开公告栏同时刊登。
(五)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的海关政府信息,宁波海关将在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一)申请的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相关规定,填写《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向海关提出申请。《申请表》可至宁波海关办公室领取,也可在宁波海关门户网站上自行下载、打印。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1.《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 委托他人代办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授权书。
法人或其它组织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 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 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出申请:
1. 当面申请。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材料到宁波海关办公室,并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委托他人或组织提出申请的,必须同时出示委托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并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申请人的委托书。受理地址:宁波市海曙区马园路89号宁波海关办公室;受理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夏令)、13:30—17:00(冬令),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574-89092016。
2. 电子邮箱申请。申请人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通过互联网发送到宁波海关政府信息公开邮箱nbhgzwgk@customs.gov.cn。通过网上方式申请的,主题字段一律采用“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 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宁波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app.ningbo.gov.cn/jact/front/mailwrite.do?sysid=2&groupid=338&userids=G338)上直接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填写后网上提交即可。
4. 信函申请。申请人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和有效身份证明材料邮寄至宁波海关办公室。邮寄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马园路89号 宁波海关办公室,邮编315012。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明确和详细,如有可能请提供信息标题、发布日期、文号以及其他有助于查询到该信息内容的提示。
申请人需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公民有效的个人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学生证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效的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申请人递交的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能对应一个申请事项。对于需要对递交申请进行拆分处理后才能答复的申请,海关可要求申请人对所提申请作适当拆分处理并分别提出申请。
申请人填制书面《申请表》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宁波海关办公室代为填写,并交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二)申请的处理
本关收到申请后,应进行登记并对申请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核。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将及时告知申请人补正。
对于所提交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经审批可延长20个工作日)作出答复:
1. 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 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 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 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 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 海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 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宁波海关将征求第三方意见后,予以答复。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20个工作日的正常答复期限内。
(三)公开方式
依申请公开的海关信息,宁波海关将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将告知申请人,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申请公开海关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宁波海关将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收费情况
海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特殊情况按《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三、法律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宁波海关或其隶属海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海关总署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邮寄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海关总署法规司复议处,邮编:100730。
宁波海关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邮寄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马园路89号宁波海关法规处,邮编:315012,电子邮箱:nbhgfysq@customs.gov.cn。
四、工作机构
宁波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宁波海关办公室综合科,有关信息如下: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马园路89号宁波海关办公室
附近公交/地铁
公交:宁波海关(301路,345路,38路,510路,804路日间,965路,10路,60路)
地铁:地铁1号线西门口站
邮政编码:315012;
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夏令)、13:30—17:00(冬令),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74-89092016、89091714;
传真号码:0574-89094199;
电子信箱:nbhgzwgk@customs.gov.cn;
监督投诉电话:0574-89094114。
附件:1.宁波海关主动公开基本目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