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1-09-18     浏览次数: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和《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本机关编制《宁波市医疗保障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主动公开由我局制定的政府信息,具体参见《宁波市医疗保障局信息主动公开目录清单》(附件1)。

(二)公开目录的编排体系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信息公开目录,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显示区编排设计。检索区提供关键字、日期、发布机构、公开类别、索引码等多种查询方式;目录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名称、生成日期、公开方式等项目内容。索引码是公众获取政府信息原文的号码;名称是政府信息原文的主标题;生成日期是政府信息的发布时间;文号是政府信息的发文编号。

(三)信息分类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组配栏目内设组织机构、规划计划、统计信息、人事信息、政策文件、建议提案等一级栏目。

(四)公开渠道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宁波市医疗保障局门户网站(http://ybj.ningbo.gov.cn/)或者互联网政务媒体(微信公众号“宁波医疗保障”)、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媒体等途径予以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在宁波市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等场所设置的现场查阅点查询。

(五)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机构

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宁波市医疗保障局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办理机构为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二)申请条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和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外国人和外国组织申请获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根据国际法规定的原则,按照对等的原则处理。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向宁波市医疗保障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2),申请表可以在宁波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站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或宁波市医疗保障局门户网站(http://ybj.ningbo.gov.cn/)上下载。

1.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录宁波市医疗保障局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http://www.ningbo.gov.cn/col/col1229106589/index.html?kong=zfxxysqgk)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受理点设在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地址:宁波市和济街95号

受理时间:9:00-12:00,14:00-17:30,夏时制下午上下班时间顺延,即14:3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传真:0574-89382648。

申请人以方式1或方式3提出申请时,受理工作机构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材料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地点接受核实。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事项。

(四)申请办理及期限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即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宁波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3.委托他人代办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授权书。

法人或其它组织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宁波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六)收费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遵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七)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三、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宁波市医疗保障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宁波市医疗保障局或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举报。投诉举报受理电话:0574-89382647;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举报电话:0574-87182506。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工作机构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为宁波市医疗保障局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机构,有关信息如下:

地址:宁波市和济街95号

邮编:315042

联系电话:咨询电话:0574-89382664

传真:0574-89382648

电子邮箱:ningboybj@163.com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30,夏时制下午上下班时间顺延,即14:3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附件:1.宁波市医疗保障局主动公开目录.docx

           2.宁波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