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有关规定,本机关编制《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市政府办公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主动公开由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制定的政府信息,具体参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清单》(附件1)。
(二)公开目录的编排体系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公开目录,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显示区编排设计。导航区显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政策文件、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年报、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等;检索区提供标题、关键字、索引码等多种查询方式;目录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标题、生成日期等内容。具体信息编排包含了索引号、文号、发布机构、公开方式、发文日期、主题分类、公开范围、正文等内容。
(三)信息分类
按照“政府信息目录编制要充分体现‘五公开’、政策解读、舆情回应、公众参与”的要求,当前政府信息按照组配分类和政务“五公开”进行编排。其中,组配分类有“组织机构、政策文件、政策解读、决策预公开、规划计划、统计信息(数据发布)、行政许可/其他对外管理服务、管理服务结果公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结果公开、财政信息、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及实施信息、公共资源配置、重大民生信息、人事信息、应急管理、建议提案、政府公报、政府工作报告、审计信息、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疫情防控及复工惠企政策、“六稳”“六保”专题、优化营商环境专题、宁波市财政资金直达基层、政务公开社会评议”等内容;政务“五公开”分类有“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信息内容。
(四)公开渠道
1、宁波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ningbo.gov.cn/)、“宁波政务”微信公众号。2、《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3、现场查阅点:市政务服务中心,地址:鄞州区宁穿路1901号;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2:00,13:3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4、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渠道。《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可登录宁波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点击“政府公报”查阅,也可在全市部分公共场所免费取阅。
(五)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市政府办公厅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市政府及办公厅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市政府办公厅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市政府办公厅提供政府信息时除区分处理外,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物理状态提供,不承担对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义务。
凡涉及党委、政府联合发文的信息,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执行。
(一)确定被申请机关。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公开专用章使用管理的通知》(甬政办发〔2022〕29号)规定,市政府自2022年8月15日启用宁波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公开专用章,使用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市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委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具体审核承办事项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在上述使用范围内,该专用章与宁波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凡涉及集体土地征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海域使用、海岛保护等相关市政府审批信息,申请人直接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为有利于申请人准确快捷获取政府信息,申请人在申请政府信息时应先确定被申请机关,即被申请机关应当是所需信息的制作机关或是牵头制作机关。申请人可在宁波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点击“政务公开”的“政府机构”查阅市级行政机关具体职责,了解相关信息的制作部门。
(二)受理机构。
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受理向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提出的政府信息申请。向市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可由市政府办公厅依法予以公开,具体的承办机构为市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处。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的,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至市政府办公厅信息公开受理点现场提出书面申请。
受理点设在宁波市政务服务中心,地址:宁波市政务服务中心(宁波市鄞州区宁穿路1901号)一楼大厅政务公开查阅点。
受理时间:9:00-12:00,13:3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联系电话:0574-87187501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向市政府办公厅提出申请,同时应在信封左下角或传真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穿路2001号。传真号码:0574-87365114,联系电话:0574-89186345。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宁波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app.ningbo.gov.cn/jact/front/mailwrite.do?sysid=2&groupid=286&userids=G286)上直接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填写后网上提交即可。
(四)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通过现场和信函、传真提出申请的,应填写《申请表》,书面《申请表》除从宁波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打印外,也可在受理地点领取。
申请人通过网上提出申请的,应在宁波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按照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
申请人在填写书面《申请表》或网上电子《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五)申请办理及期限
1.市政府办公厅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市政府办公厅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即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5.本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六)书面答复。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市政府办公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本机关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机关不予公开;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七)收费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遵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八)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三、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政府办公厅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市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处提出,电话:0574-8918634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政府办公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投诉、举报,电话:0574-89182532。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工作机构
政务公开处为市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机构,有关信息如下: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穿路2001号
附近公交/地铁
公交:福庆北路民安东路口(3路; 14路; 21路; 29路; 30路; 507路; 507路夜间线; 521路)
市行政中心西(3路; 29路; 507路; 507路夜间线)
市行政中心(3路; 14路; 21路; 30路; 155路; 162路; 507路; 521路; 750路; 756路; 758路; 759路; 790路; 791路)
地铁:地铁1号线福庆北路站
邮编:315066
联系电话:0574-89188567,
传真:0574-87365114,
电子邮箱:zfxxgk@ningbo.gov.cn,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4:0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互联网联系方式: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https://zxts.zjzwfw.gov.cn/zwmhww/#/home/index?areacode=330200),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意见建议。该平台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依申请公开互联网申请受理网址:https://app.ningbo.gov.cn/jact/front/mailwrite.do?sysid=2&groupid=286&userids=G286。
附件2 宁波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