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有关规定,本机关编制《宁波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市口岸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主动公开由本办制定的政府信息,具体参见《宁波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清单》(附件1)。
(二)公开目录的编排体系
宁波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信息公开目录,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显示区编排设计。检索区提供关键字、日期、发布机构、公开类别、索引码等多种查询方式;目录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名称、生成日期、公开方式、责任处室等项目内容。索引码是公众获取政府信息原文的号码;名称是政府信息原文的主标题;生成日期是政府信息的发布时间;文号是政府信息的发文编号。
(三)信息分类
宁波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机构信息、政策文件、政府决策、人事信息、财政信息、政策解读、6个一级类别。目录详细分类见附件。
(四)公开渠道
1、宁波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网站(http://kab.ningbo.gov.cn)、“宁波口岸”政务新媒体平台。2、现场查阅点:宁波国际航运服务中心,地址:鄞州区昌乐路266号,联系电话:0574-89186768;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2:00,14:0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3、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渠道。
(五)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市口岸办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市口岸办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市口岸办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市口岸办提供政府信息时除区分处理外,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物理状态提供,不承担对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义务。
凡涉及党委、政府联合发文的信息,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执行。
●受理机构
本机关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宁波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办公地址为:鄞州区昌乐路266号(邮编:315042);办公时间:工作日夏令9:00-12:00 14:30-18:00 冬令9:00-12:00 14:00-17:30;受理机构联系电话:0574-89186768,传真号码:0574-89187500,电子邮箱地址:nbport_gov@163.com。
●申请方式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填写《宁波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信息公开申请表》(样表见附件二,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下载,也可到本机关领取,《申请表》复制有效。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它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能够根据《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取号的,本机关将当场答复或者立即答复予以公开。
1.通过网上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宁波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app.ningbo.gov.cn/jact/front/mailwrite.do?sysid=2&groupid=320&userids=G320)上直接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填写后网上提交即可。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宁波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当面提出申请。
4.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提供与自身相关的注册登记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人以方式1或方式2提出申请时,受理工作机构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受理点接受核实。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申请办理及期限
市口岸办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即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受理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公民申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 《宁波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信息公开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3.委托他人代办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法人或其它组织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 《宁波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信息公开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收费情况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三、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宁波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投诉,电话:0574-89186768, 地址:鄞州区昌乐路266号,邮编:315042。也可以向上级政府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认为市政府办公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地址:鄞州区昌乐路266号(315042)
附近公交/地铁
公交:江澄北路民安东路口(521路空调)
后陈村(356路; 514路; 528路; 528路空调)
国展中心(会展中心南大门)(21路)
邮编:315042
联系电话:0574-89186768 传真:0574-89187500
电子邮箱:nbport_gov@163.com
办公时间:工作日夏令9:00-12:00 14:30-18:00 冬令9:00-12:00 14:00-17:30。
附件一:宁波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清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