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有关规定,结合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际,本机关编制《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主动公开由本机关制定的政府信息,具体参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清单》(附件1)。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scjgj.ningbo.gov.cn/)查阅,也可以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档案馆、市图书馆、宁波大学园区图书馆等公开查阅场所和本局大楼205市政府信息公开点查阅。此外,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辅助性的公开方式,向公众公开重要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包括需要进行汇总、分析、加工或进行其他处理的信息。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办理机构为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申请条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外国人和外国组织申请获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根据国际法规定的原则,按照对等的原则处理。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向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2),申请表可以在宁波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站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http://www.ningbo.gov.cn/col/col1229106589/index.html?kong=zfxxysqgk)下载。
1.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http://www.ningbo.gov.cn/col/col1229106589/index.html?kong=zfxxysqgk)直接填写《申请表》,并随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扫描件一并提交。
2.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受理点现场提出书面申请。受理点地址: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访工作室(鄞州区昌乐路132号),受理时间:工作日冬令时9:00-12:00;14:00-17:30(夏令时:9:00-12:00;14:30-18:00),联系电话为0574-89189908。
3.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传真:0574-87309150。
申请人以方式1或方式3提出申请时,受理工作机构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材料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地点接受核实。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事项。
(四)申请办理及期限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即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3.委托他人代办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授权书。
法人或其它组织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宁波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六)收费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遵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七)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三、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工作机构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机构,有关信息如下:
地址:宁波市和济街69号
邮编:315040
联系电话:0574-87322175,0574-89189908
传真:0574-87309150
电子邮箱:nbgs@scjgj.ningbo.gov.cn
办公时间:工作日冬令时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夏令时:上午:9:00-12:00;下午:14:30-18:00)
互联网联系方式:浙江省民呼我为平台(https://zxts.zjzwfw.gov.cn/zwmhww/#/home/index/),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意见建议。该平台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五、公开目录的编排体系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目录,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显示区编排设计。检索区提供关键字、日期、发布机构、公开类别、索引码等多种查询方式;目录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名称、生成日期、公开方式、责任处室等项目内容。索引码是公众获取政府信息原文的号码;名称是政府信息原文的主标题;生成日期是政府信息的发布时间;文号是政府信息的发文编号。
附件1: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