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除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特编制《宁波市营商环境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帮助公民和法人获取信息。
一、公开信息分类
(一)信息分类
宁波市营商环境建设局信息包括法定公开目录和补充公开目录两大部分,分二级类别设置。法定公开目录包括机构概况、法规公文、政府决策、人事信息、财政信息5个一级类别13个二级类别,补充公开目录包括工作信息、公开指南、年度报告3个一级类别4个二级类别。
目录详细分类见附件1。
(二)编排体系
宁波市营商环境建设局信息公开目录,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显示区编排设计。检索区提供关键字、日期、发布机构、公开类别、索引码等多种查询方式;目录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名称、生成日期、公开方式、责任处室等项目内容。索引码是公众获取政府信息原文的号码;名称是政府信息原文的主标题;生成日期是政府信息的发布时间;文号是政府信息的发文编号。
1.信息内容
简要描述宁波市营商环境建设局信息内容。
2.公开方式
公开类别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免予公开三类。公开信息目录仅限于主动公开。
3.发布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发布机构为宁波市营商环境建设局秘书处(数字化发展处)。
二、获取方式
本机关政府信息以主动公开为主,依申请公开为辅。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信息范围参见《宁波市营商环境建设局信息公开目录》(见附件1)。
2.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公开方式
(1)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宁波市网上政务服务中心(http://zwb.ningbo.gov.cn/)查阅。
(2)现场查阅点:市政务服务中心,地址:鄞州区宁穿路1901号;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2:00,13:3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3)其他方式。本机关还将通过新闻发布会、简报、广播等辅助方式公开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申请人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1.公开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宁波市营商环境建设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外国人和外国组织申请获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根据国际法规定的原则,按照对等的原则处理。
2.受理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为秘书处(数字化发展处)。
3.申请方式
申请人提出申请,应填写《宁波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申请表》可在宁波市政府网站上下载。具体申请方式有三种:
(1)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宁波市政府网站(https://app.ningbo.gov.cn/jact/front/mailwrite.do?sysid=2&groupid=333&userids=G333)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申请人填写后网上提交即可。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同时应在信封左下角或传真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地址:宁波市政务服务中心(宁波市鄞州区宁穿路1901号)5楼538室。传真号码:0574-87187001,联系电话:0574-87187129。
(3)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受理点设在宁波市政务服务中心,地址:宁波市政务服务中心(宁波市鄞州区宁穿路1901号)5楼538室。
受理时间:9:00-12:00,13:3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4.申请材料目录
(1)公民申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①《宁波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
②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③委托他人代办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授权书。
(2)法人或其它组织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宁波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
②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④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⑤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5.申请受理
(1)宁波市营商环境建设局收到申请后,应当场予以登记,从形式上对申请人提交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对于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提供,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属于免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4)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当告知其联系方式。
(5)申请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6)申请获取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宁波市营商环境建设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7)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免于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公开部分的内容。
(8)宁波市营商环境建设局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6.办理期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7.收费标准
宁波市营商环境建设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遵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本机关或向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监督投诉电话为:0574-89382815。
四、工作机构
宁波市营商环境建设局秘书处(数字化发展处)为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574-87187129
传真:0574-87187001
地址:宁波市政务服务中心(宁波市鄞州区宁穿路1901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附近公共交通:
公交:福庆北路民安东路口(3路;14路;21路;29路;30路;507路;507路夜间线;521路)
市行政中心西(3路;29路;507路;507路夜间线)
市行政中心(3路;14路;21路;30路;155路;162路;507路;521路;750路;756路;758路;759路;790路;791路)
地铁:地铁1号线福庆北路站